明光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曹辉对《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0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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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12日明光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光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曹辉对《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2月明光市人民政府印发《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明政〔2015〕5号),《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明政〔2015〕5号)颁布以来,在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17年9月12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77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结合近年来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必要对《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明政〔2015〕5号)进行修改。

    二、《办法》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未经审计的,项目完工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三、《办法》不再直接干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问题怎么规定?

    答:对审计中发现多计工程价款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对审减率超过10%的工程审计项目,超过部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结算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前述规定。

    四、《办法》如何结合明光实际,对审计项目进行科学划分?

    答:政府较大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由审计机关组织,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实施。一般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100万元~3000万元),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审核,其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市教体局对合同价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行组织结算审计;其他单位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行组织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将有重点地进行抽查监督。较大项目、一般项目的划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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