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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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分解和督查办理工作的落实工作。相关股室具体做好办理工作的答复工作。

    第三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后,先逐件登记,并呈送局主要负责人批示。局办公室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批示进行办理或及时送交承办股()办理,承办时要明确告知办理时限。

    第四条 责任股室应明确人大代表建议答复的具体承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查,定期了解办理进度和答复情况,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六条 办理工作必须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并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 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应参加其分管办理工作的见面答复会,给予认真答复解释,对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讲明办理措施;对近期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讲明原因。如人大代表对答复工作有不同意见和相关要求的,见面答复人员应虚心听取意见,做好后续完善工作。

    第八条  办理工作答复工作完成后,承办室应将答复资料整理归集,送交局办公室存档,以供考核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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