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统计局2016年度财政预算情况

    发布时间:2016-02-1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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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统计局2016年度财政预算情况

    一、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国家、省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依据并贯彻执行《统计法》,采用普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开展各类专项调查。利用现代化的统计信息手段,深入调查分析有关经济发展趋势,提供大量科学、翔实、系统的社会经济信息,为各级政府决策服务。完成年、定报工作;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究,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调查分析、信息资料;负责对全市各单位、部门、企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部门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

        -----认真抓好统计创新工作。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全员素质,增强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二是要善于研究,提高工作的敏锐性,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要有效沟通,多方联络,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库的优势和作用;四是要善于团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全面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紧扣“三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借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推进农业普查工作的规范统一、创新发展。

    -----深化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创新调查工作。加强服务业调查管理,完善群众满意度调查研究,理顺和推行投入产出统计调查工作制度;加强社会、能源、科技、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点是整合基层统计资源,建立规范的统计工作流程,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在统计系统形成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局面。

    ——强化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力度,提高统计服务整体水平。做好月度、季度、半年度等进度经济形势分析及预测。加强专题分析研究,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开放型经济、新农村建设、服务业发展、民生工程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撰写出有深度、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做好年度各项专项调查和经费保障工作。积极组织谋划、高标准做好粮食产量、贫困监测、社情民意等各项专项调查工作;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企业一套表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工作;积极争取加大城乡一体化调查、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辅调员和住户的补贴力度,适度增加乡镇和工业园区统计员补贴标准。

    三、2016年财政预算情况

    (一)公共财政收支预算总表

    (二)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预算表

    (三)2016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预算表

    (五)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四、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我局2016年度可支配收入298.40万元,其中预算拨款安排298.40 万元;支出预算298.40万元,收支平衡。其中基本支出 298.40万元,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项目支出   元,用于××××。全年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为:一般公共服务257.69万元,占86.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36万元,占5.15%;医疗卫生支出 8.60万元,2.88%;住房保障支出 16.75万元,5.61 %

        明光市统计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预算情况

    一、明光市统计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

    项目

    预算数

    合计

    4.00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接待费

    4.0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

    二、2016年度市统计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要求,除涉密部门外不单独公开外,市级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开了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2016年, 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 4.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万元,公务接待费4.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务接待费预算4.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近年来统计部门承担了大量的普查及调查任务,上级部门经常性业务检查较多,故公务接待费预算没有递减。经费使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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