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统计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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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统计调查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统计调查工作的资金,主要包括统计部门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经费。
    第二条 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各级统计部门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或受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特定年份开展的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以及投入产出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
      第四条 统计调查专项资金及周期性普查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法合规、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本级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不断改善统计调查技术和手段,积极开展满足国家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需要的各项统计调查;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统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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