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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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根据《条例》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公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文,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各股室、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拟不予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局办公室做好登记。

    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准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位置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通过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七条 各股室、直属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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