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自来桥镇永胜理发店未明码标价案

    发布时间:2023-10-3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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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380


    当事人:明光市自来桥镇永胜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明光市自来桥镇永胜理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Q5C3H23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戚成功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8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市局转办投诉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提供美发服务存在未明码标价的问题。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若干张。2023年10月10日,经市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开展剪发、染发、烫发服务,剪发:8元/次;染发:30元/次;烫发:60元/次。当事人2023年9月20日重新装修后营业,未按规定张贴理发服务价格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整改。据当事人负责人陈述:开业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开展美发服务剪发20次、染发4次、烫发2次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他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2.执场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所现场检查情况图片材料1,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景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相关情况

    4.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该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年10月20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罚告〔2023〕380号)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美发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既不符合从轻也不符合从重情节,故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400

    2、罚款1600

    上述罚没款共2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合作银行(户:明光市财政局,200000731662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10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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