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李记便利店经销过期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04-03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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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处罚〔2024181

     

    当事人:明光市李记便利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Q66C93D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胜友

    身份证件号码:

    20240308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韩山北路赵府家园二期S1-01/02号明光市李记便利店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侧货架上摆放的1袋标称为岩烧芒果味吐司”(品牌:乐华,生产日期:20230922日,保质期:5个月,净含量:100克,生产商:蚌埠市乐华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34031120793,执行标准:GB/T20981)和1袋标称为肉松夹心面包”(品牌:王利君,生产日期:20230905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120克,制造商:郑州利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41018300817,执行标准:GB/T20981),上述这两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货架上在请示市局分管领导批示后,执法人员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对上述两过期食品进行现场扣押。2024年03月08日,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2023年11月底在明光市本地明旧路上食品批发部购进这一批次产品标称为岩烧芒果味吐司肉松夹心面包预包装食品产品标称为岩烧芒果味吐司面包当时共购进5袋,进价是0.8元每袋,售价是1元每袋,从购进到执法人员3月8日检查之时,该批次标称为岩烧芒果味吐司食品已销售4袋剩余1袋;产品标称为肉松夹心面包食品也共购进5袋,进价是0.8元每袋,售价是1元每袋。从购进到执法人员3月8日检查之时,该批次标称为肉松夹心面包食品也已销售4袋剩余1袋。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超过保质期后并未销售以上两种商品,因无证据证明过期后是否销售本商品,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2.该店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事实。

    3.2024年03月0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及涉案过期食品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销过期食品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过期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情况。

    4.2024年03月1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销过期食品的事实与经营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4年03月26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罚告〔2024〕1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所售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一袋岩烧芒果味吐司和一袋肉松夹心面包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040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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