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信息】王行美经销无3C认证电动三轮车案

    发布时间:2024-03-22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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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146

    当事人:王行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Q66433R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行美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3月6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车市场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的电动车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店门口摆放有两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车辆型号:HH1500DZH-5N,电机型号:128YC6060403NA,整车质量175KG,额定功率0.65KW,额定电压48/60,制造日期:2023年3月7日,出厂编号分别为:L4UDYF221P1001343、L4UDYF226P1001340,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两辆电动三轮车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没有提供出相关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30日从明光市鑫迎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了2辆车辆型号为HH1500DZH-5N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进价2300元/辆,售价2500元/辆,尚未售出,货值共计50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电动三轮车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经营者王行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的无3C认证电动三轮车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单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批电动三轮车的进货来源情况。

    6.涉案电动三轮车的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电动车的基本信息。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4314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告字〔20241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位于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75第六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光市财政局,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3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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