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明光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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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明光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明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gszffzb@126.com


    附件:《明光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明光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社会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管理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社会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明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组织负担为原则,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明光市质量建设。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明光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重视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为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712—2012《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

    第十条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领域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领域分别制订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政府质量奖入围组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前,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明光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

    第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由明光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授予由市长签名的奖牌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给予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1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奖励经费中至少提取30%,用于在组织中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奖每届评审经费有市政府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划拨,用于组织专家开展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法人代表可以优先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的推荐。

    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获奖组织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免费宣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明光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或者在有效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批准撤消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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