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11-18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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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明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重新修订,修后全称《明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可能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职业中毒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灾难。

    (四)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3. 依靠科技,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分管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市安委会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安全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水产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机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和统一调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施救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二)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担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地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加强相互配合;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支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

    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救援人员参加,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具体为:

    1. 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等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2.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

    3. 市经信委: 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和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通信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4. 市教体局:组织协调校园校舍和校车运营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知识宣传、预案演练、技能培训等工作。

    5.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地震监测和预报信息。

    6.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救援、警戒、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7. 市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消洗及有关设备拆除、伤员的搜救。

    8.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工作承办事故灾难抢救中牺牲和受伤人员追认烈士、评残等申报、审批工作。

    9. 市司法局:组织协调司法救济工作。

    10. 市财政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11. 市人社局:负责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12.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本行业及地质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3. 市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含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气、供热、污水处理)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14. 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公路分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有关设备,组织抢险车辆及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15. 市农委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农药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事故对农田污染的监测和受损失农作物的评估,并配合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16.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山林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7.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本行业及水利工程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8. 市水产局:组织协调渔业船舶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对渔业水域造成污染状况的监测及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评估。

    19. 市文广新局:组织协调文化娱乐场所、考古和文物发掘等方面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0. 市卫计委: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为应急救援提供药品器械、调配医务人员等医疗应急资源;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21.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监测事故现场环境,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22.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管集市贸易场所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3. 市市场监管局: 组织协调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相关资料,负责事故单位营业资质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24. 市农机局: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5.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成品油经营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6. 市旅游局: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7. 市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28.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29. 供电公司: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30.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31. 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工作。

    32. 市人武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商请,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3.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灾难类别临时增加的有关部门及职责,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四)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灾情的实际情况和市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控制事态,降低损失;指挥公安部门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稳定局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及时掌握和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撰写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总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起草新闻统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根据现场处置情况,提出终止或扩大应急响应的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专家组主要职责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参与修订完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主要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七)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和事故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以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为主体,整合现有资源力量,按行业类别建立明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将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

    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灾难或已经发生事故灾难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灾难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2.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故灾难进行全天候监测。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收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3.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二)预警处置

    1.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预警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灾难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直有关部门,事态严重时可越级上报。同时,要迅速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2. 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时由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分别报滁州市安全监管局和滁州市有关部门。

    3.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对接收的事故灾难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第一时间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并根据事态发展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三)预警行动

    1.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2.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预警公告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要建议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响应(一般事故灾难)级响应(较大事故灾难)级响应(重大事故灾难)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灾难),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二)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级应急响应:

    1.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 发生超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灾难

      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三)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或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市政府应及时报请滁州市政府启动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滁州市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故灾难报告和处理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灾难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1.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滁州市政府应急办、滁州市安全监管局和滁州市行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报告。

      事故灾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单位或地点、事故灾难性质、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灾难成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灾难发展趋势,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灾难损失信息包括:事故灾难损失情况因事故灾难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灾难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情况。

       2. 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可能对本市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按程序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

    3. 事故灾难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果有市外人员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外人员户籍地通报情况。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由市外事办按规定程序报请滁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处理。

    (五)指挥和协调

      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指挥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立即按照相应的专业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各驻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或者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本市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并报请滁州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六)应急响应行动

    1.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事项: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和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滁州市安全监管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力量援助;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可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3. 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掌握并向滁州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所在区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七)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承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灾难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 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灾难类别分别由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国土房产、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3. 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4. 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疏导交通,确保运输畅通。

    5.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部门负责,负责保护现场、做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为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6.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及善后工作。

    7. 调查评估组: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全面评估。

    8. 专家技术组:由市应急办、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9.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0.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经信、商务、供销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器材、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11. 通信保障组:由市经信委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2. 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13.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4.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

    15. 新闻报道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闻宣传媒体单位制订新闻报道方案,撰写新闻统稿,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16. 特种应急组:由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和驻地军队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环境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八)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灾难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科学、有序、有效救援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区、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省政府决定。

    (九) 应急防护

    1. 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2. 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所在地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

    3. 扩大应急

    当实施本预案仍无法控制事态发展,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请示滁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滁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结束程序,需报滁州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事发所在地区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生产秩序恢复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持社会稳定。

    (二)调查与评估

        事故灾难调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执行。市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灾难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情况及应急救援能力。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消防、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明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是抢险救援的参与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二)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安全监管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灾难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医疗卫生保障

    市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市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四)应急物资保障

    市经信、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五)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灾难救援的通信畅通。

    (七)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八)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所在地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九)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二)宣传和培训

    1. 宣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 培训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根据实际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解释与表述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明政办秘〔2006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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