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务局。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明光工业园区、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明光国元农保公司、市消防大队、市电信局、市水文站、市海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淮河、池河、女山湖等主要河湖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1.4 市防指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工情;根据市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市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组织拟定主要河湖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中型水库调度运用办法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行蓄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等。
2.2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为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市防指成立潘村洼、池河、女山湖、分水岭、石坝水库、林东水库、燕子湾水库、宝龙圩片等8个防汛抗旱指挥所。各防汛指挥所领导汛期现场组织指挥各片防汛抗旱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雨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雨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市防指。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雨量、蒸发量、水位、流量、蓄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市防指办。
3.1.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汛情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政府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市防指;当河道水位达保证水位时并呈上涨趋势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党动员、全民发动,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斗争,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及时将防汛有关信息报告市防指,每日按9时、15时两个时段向市防指报告抗洪抢险情况。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洪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及水库大坝渗漏点观测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市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
3.1.4 洪涝及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灾情。市防指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自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市防指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防指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3.2.4 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市防指视汛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预备转移通知、限时转移通知。所在地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做好进洪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5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由国土部门负责监测,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市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水文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并报告市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加强值班,市防指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2.7 干旱灾害预警
市防指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旱)期,市防指办、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市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当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我市境内淮河或池河水位达到或接近保证水位;
(2)淮河干流主要堤防、城防圈堤和林东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分水岭、石坝、燕子湾三座中型水库有发生垮坝的;
(3)全市范围内发生大于80万亩旱情的特大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在上级防指的指导下,市防指主持会商,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滁州市防指。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每天在市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市防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市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上级防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市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5)加强水源调度,确保人畜饮用水。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及城市防洪圈堤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一般堤防及池河堤防发生决口;
(3)分水岭、石坝、燕子湾三座中型水库、南沙河马场拦河坝、女山湖节制闸发生重大险情,或小(一)型水库、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4)全市范围内发生大于50万亩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在滁州市防指指导下,明光市防指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滁州市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定期在市电台、市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市防指全面承担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滁州市防指。受灾地区的行政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相应指挥所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明光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分水岭、石坝、燕子湾三座中型水库、女山湖节制闸、南沙河马场拦河坝出现较大险情、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全市范围内发生大于30万亩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滁州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八片防汛抗旱指挥所人员立即上岗到位,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我市淮河、池河等河道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3)全市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滁州市防指。市防指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3)现场防汛指挥机构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并迅速上报险情。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湖洪水
(1)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市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淮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城市的防洪安全。
(2)当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现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市防指申请上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按照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淮河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上级防指批准后组织实施。
(4)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当地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6.2 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市防指做好各项准备。需爆破行洪的,市防指积极为部队实施爆破提供保障。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当上级防指研究决定启用行蓄洪区时,市防指及时通知部队赶到爆破现场,做好一切爆破准备。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由部队实施爆破,市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市防指将实施情况及时向上级防指反馈。
4.6.3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市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市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当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时,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市政府组织民政、水务、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灾害损失。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市政府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
4.6.4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市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市防指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湖泊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海事、交通部门通知在湖 (河) 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住建部门通知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执法局做好市区广告宣传标牌等高空物体的固定,林业部门做好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对山洪泥石流、滑坡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市防指的防御部署。
4.6.5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现场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水库、圩堤等对应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区政府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市防指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他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6 干旱灾害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市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领导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市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市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政府和上级防指;定期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市政府和滁州市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2)严重干旱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政府和滁州市防指;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市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市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中度干旱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市政府、滁州市防指报告旱情;对受旱地区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
(4)轻度干旱
市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 信息报送
各类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
4.7.4 信息核查
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市防指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 应急结束
河湖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市防指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市防指工作力量,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5.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市防指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水库巡逻抢险民工按中型水库每座20人,小(一)型水库和重点小(二)型水库每座15人,一般小(二)型水库每座10人,明确责任人,由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度。
5.2.2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市防指逐级向上级申请调动部队支援。
5.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和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遣。
5.2.4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市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市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5.2.5 水文监测应急队伍
为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完成在圩堤决口、行蓄洪区行洪等紧急情况下的水文测报任务。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市防指、各乡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5.3.2 物资调拨
(1)代省级储备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我市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市防指批准,由市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市防指办反馈调拨情况。
(4)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5.3.3 资金保障
市、乡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市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市防指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6 新闻报道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7.3 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务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管理,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地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防指办值班室电话:0550—8105707
传真:0550—8105708
邮箱:mgfxb@163.com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现有防洪标准及防汛特征水位表(重点小型水库部分)
2.现有防洪标准及防汛特征水位表(圩堤部分)
|
||||||||||||
序 |
水库名称 |
来水面积(km)2 |
责 任 |
标 准 水 位(米) |
库容(万3) |
大坝(米) |
溢洪道(米) |
|||||
校核 |
设计 |
汛限 |
总库容 |
兴利库容 |
顶高程 |
顶宽 |
底高程 |
底宽 |
||||
一 |
小(一)型水库 |
|
|
|
|
|
|
|
|
|
|
|
1 |
团山丁 |
10.55 |
桥头镇 |
36.56 |
35.93 |
34.70 |
743 |
483 |
37.20 |
6 |
34.70 |
15 |
2 |
小沈 |
6.78 |
明光街道办 |
33.62 |
32.95 |
32.10 |
149 |
64.5 |
34.40 |
4 |
32.10 |
30 |
3 |
董塘 |
3.4 |
女山湖镇 |
24.06 |
23.57 |
22.80 |
106.21 |
46.5 |
26.00 |
4 |
22.80 |
12 |
4 |
罗后冲 |
3.97 |
管店镇 |
58.13 |
57.39 |
56.26 |
213.6 |
135 |
60.00 |
9 |
56.26 |
15 |
5 |
陡山 |
14.18 |
涧溪镇 |
37.59 |
36.83 |
35.40 |
286.43 |
114 |
40.00 |
7.5 |
35.40 |
24 |
6 |
尹冲 |
3.51 |
三界镇 |
90.89 |
90.32 |
89.40 |
179.58 |
128 |
91.80 |
3.2 |
89.40 |
20 |
7 |
黄大山 |
3.83 |
桥头镇 |
36.98 |
36.25 |
34.20 |
139.36 |
53.2 |
36.50 |
3 |
35.00 |
10 |
8 |
横山 |
11.56 |
明南街道 |
35.14 |
34.50 |
33.50 |
276.01 |
138.5 |
35.75 |
4 |
33.50 |
32 |
9 |
耿西 |
4.12 |
古沛镇 |
42.71 |
42.24 |
41.40 |
116.36 |
65 |
42.50 |
4.1 |
41.40 |
30 |
10 |
丁庄 |
6.3 |
柳巷镇 |
24.32 |
23.59 |
22.00 |
201.14 |
58 |
25.30 |
6 |
22.00 |
6 |
11 |
熊吴 |
2.6 |
潘村镇 |
54.21 |
53.85 |
53.50 |
187.83 |
138.6 |
56.00 |
4.3 |
53.50 |
12 |
12 |
甄港 |
3.93 |
自来桥镇 |
88.10 |
87.48 |
86.40 |
154 |
82.5 |
90.00 |
4 |
86.40 |
9 |
13 |
龙江 |
2.1 |
古沛镇 |
43.67 |
43.16 |
42.30 |
146.91 |
70 |
44.60 |
4 |
42.30 |
7 |
14 |
曹大山 |
2.16 |
明西街道 |
52.99 |
52.53 |
51.80 |
124.70 |
92.2 |
53.90 |
4 |
51.80 |
21 |
15 |
小李 |
1.8 |
桥头镇 |
54.73 |
54.50 |
54.10 |
117.77 |
89.70 |
55.80 |
4 |
54.10 |
40 |
16 |
龟山甲 |
2.4 |
桥头镇 |
37.23 |
36.60 |
35.70 |
125.75 |
81.0 |
38.08 |
4 |
35.70 |
9 |
17 |
上王 |
3.41 |
明南街道 |
30.84 |
31.76 |
29.30 |
153.73 |
53.20 |
32.10 |
4.1 |
29.30 |
4 |
二 |
铁路沿线小(二)型水库 |
|
|
|
|
|
|
|
|
|
|
|
1 |
和平 |
0.95 |
明光街道 |
34.45 |
33.60 |
33.00 |
40.4 |
18.2 |
35.00 |
3 |
33.00 |
6 |
2 |
大白冲 |
0.74 |
管店镇 |
42.10 |
41.90 |
41.50 |
12.5 |
9.6 |
42.70 |
3.5 |
41.50 |
15 |
3 |
松花良 |
0.75 |
张八岭镇 |
57.95 |
57.56 |
57.10 |
25 |
16.3 |
59.39 |
4 |
57.10 |
14 |
4 |
石城 |
0.52 |
张八岭镇 |
58.41 |
57.89 |
57.30 |
18.89 |
10.7 |
59.94 |
3 |
57.20 |
3.56 |
5 |
新庄 |
0.45 |
张八岭镇 |
45.33 |
44.96 |
44.50 |
21.94 |
11.7 |
46.22 |
3 |
44.50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