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11-1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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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工作快速有力。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林区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5 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即:受害森林面积 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5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火场跨越本市行政界线、火势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的森林火灾;对林区居民点、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乡镇(街道)、国有林(农)场请求救助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报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请示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拟订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贯彻上级有关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上级政府及滁州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加强值班和预警工作,做好火场跟踪监测,协调组织扑火工作,加强市级物资储备,开展损失评估,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等。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做好农作物秸秆利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局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市监察局负责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在各类学校特别是林区的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市卫计委负责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和紧急药品支援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对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提高游客的森林防火意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会同市林业局建设森林火险气象监测站,建立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报预警信息;在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安监局负责易燃易爆场所、武器弹药库、油库、矿山等危险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森林防火宣传,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林火预测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广播电视节目。

    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做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在春节、清明等火灾高发时段利用短信通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预备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担任森林扑救前线指挥部作战组领导。

    2.2 日常工作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国有林(农)场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演练等工作;承担应急处置的联络、报告和协调工作。

    2.3 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组织指挥。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当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以及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设立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长负责扑火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定扑火战略战术和扑火方法,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机具等进行统一调度。紧急情况下,前线指挥长具有临时处置权。前线指挥长是扑火责任人,对市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做好扑火和火灾现场的各项工作。

    前线指挥部设立扑火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每个组设组长一人,对前线指挥长负责,其中作战组组长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3 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

        市林业局根据省林业厅的国家气象卫星监测通报,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林区设立了望台、检查站、配备专职和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林区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3.2 报告

        3.2.1报告内容: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已燃烧的时间、地点、面积、动态、火场周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扑救情况、信息来源等。

    3.2.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各类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火场情况、投入扑火人员、火势变化及火灾现场损失等详情要随时报告,同时组织公安人员侦破火灾案件。

    3.2.3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滁州市林业局: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界线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5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安全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需要滁州市林业局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预警

        根据卫星监测情况、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4.1 特别严重(Ⅰ级)

        连续3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3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日均 10次以上一般森林火警信息报告,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极易燃);发生或可能会发生需滁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4.2 严重(Ⅱ级)

        连续2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2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日均5次以上一般森林火警信息报告,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易燃)以上;发生或可能会发生需滁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4.3 较重(Ⅲ级)

        连续1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日均3次以上一般森林火警信息报告,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可燃)以上;发生或可能会发生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4.4 一般 (Ⅳ级)

    森林火险等级二级(难燃);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5 火灾扑救

        5.1 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四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所在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各类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同时按规定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火场情况、投入扑火人员、火势变化及火灾现场损失等详情要随时报告,同时报告公安机关组织侦破火灾案件。

        5.1.2 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势情况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调集全市的森林消防队伍和消防器材参加扑救,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商请消防、公安、预备役部队进行支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组织或参加指挥扑救,履行好各自职责。

        5.1.3 二级和一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即:燃烧蔓延超过18小时尚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点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有上述情况之一,在提前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要扩大应急,由滁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衔接《滁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5.2 扑火指挥

        5.2.1统一指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前线指挥部的级别也随之提高。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2.2逐级指挥。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5.3 扑火原则

        5.3.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把扑火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进行。

        5.3.3在扑火力量的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基层扑火为主,其它社会力量为辅。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

        5.3.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

        5.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5.5 火场清理

        明火扑灭后,应及时组织扑火人员清理残余火,彻底消除隐患。要留足人员现场看守8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清理火场后,组织清点人数;分批将扑火人员撤离火场。

        5.6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市森林派出所和当地派出所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市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和责任人,处理结束应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7 信息报送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森林火情、扑火动态、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一律由市林业局或扑火前线指挥部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布。

        5.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完全扑灭,火场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授权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市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灾民的安置和困难救济,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对扑火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肇事者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者进行责任追究。

        6.2 工作总结

    应急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对应急处置提出改进措施。根据要求撰写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

     

    7 综合保障

        7.1信息和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队伍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消防队建设,积极建设后备扑火队伍。

        7.3 扑火物资保障

        根据本市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30-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本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请求上一级指挥部紧急调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拨付。

       7.5 培训演练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加强宣传、培训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在全社会普及防火、避火安全常识。

     

    8 附则

        8.1 本预案是明光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8.2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光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政办秘〔201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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