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城管执法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象类型 | 事项类别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城市建筑垃圾核准 | 大类 | ||||||||
城市建筑垃圾核准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检查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检查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现场:1、按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运输建筑垃圾;2、工地出口完善的冲洗设施;3、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 | 大类 |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处罚 | 大类 |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处罚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擅自用于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 |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处罚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 |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处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处罚 | 将建筑垃圾、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的行为 | |||
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大类 | ||||||||
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细类 | 主体 | 一般检查项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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