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259 | 行政奖励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3对-报材料等讲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4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5.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6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讳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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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3对-报材料等讲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4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5.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6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讳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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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对-报材料等讲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4.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5.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6.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讳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