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办理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
三、受理条件
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材料
推荐表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七、联系方式
咨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0550-8022256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所)0550-8024069;
监督、投诉:0550-8028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