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光市城管执法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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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股(室)、各单位:

    为了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按照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秘[2016]75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明光市城管执法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明光市城管执法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2016年6月22日

     

    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局重大事项做出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     以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     以局名义对外签署的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

    (三)     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     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或者股室在送局法制股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该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局法制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或者股室按本制度向局法制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五条 局法制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有关股室讨论协商;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局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本局网站或者市级新闻媒体上刊载。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由局法制宣传股负责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范围确定会议规模和参会单位。

    第八条  局法制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送审部门或者股室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视情况向局长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报告。在审查期间,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适当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及适当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五)局法制股认为有必要向局长或者分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召开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会议时,局法制宣传股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行政办公会或者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事项一律不列入会议议题或制发文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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