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明政办秘[2016]23号《关于印发明光市行政执法巩固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明光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28日
明光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明光市城管执法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局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明光市城管执法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股提交。
第四条 法制股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股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法制股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股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法制股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部门撤销案件的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办案单位收到法制股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九条 办案单位对法制股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股复核;法制股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办咨询。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单位送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办案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应当报送法制部门审核而没有报送的;
(二) 对报送审核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 拒不配合法制部门审核的;
(四) 不按审核处理意见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