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管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0 16:23
    【字体:打印

    局属各(股)室、各单位:

    现将《城管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城管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10月16日

     

     

    城管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城市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明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秘〔2017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日常监管检查中,在全局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条 局属负责广告、渣土等有监管权或行政执法权的机构(科室)负责抽查监管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监管或执法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开展行政检查监督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监管或执法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监管或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双随机”原则实施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五条 关于抽查对象,户外广告方面主要抽查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安全、牢固,是否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否取得城管局批准,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是否存在广告画面破损;渣土方面主要抽查渣土车是否按照规定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倾倒点进行清运,是否密闭化运输、有带泥行驶和抛洒滴漏行为。

      第六条 监管或执法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有明确规定外,对于一般事项随机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一次不得少于市场主体名录总数的10%,频次不得少于2/年度。为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监管或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实施联合抽查等方式,一次性完成,提高管理和执法效能。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等情形的市场主体,经局领导批准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随机抽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明确抽查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监管或执法机构要根据业务检查人员和执法人员数量、违规违法案件数量、城市管理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抽查人员、抽查范围和被抽查对象。

      第八条 监管或执法机构每半年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对下半年名单进行“双随机”选取,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监管或执法人员和被抽查市场主体通过摇号等方式双随机选出。

      第九条 监管或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双随机”抽查应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书面、视频、音频等方式),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责任可追溯。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按照本部门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同步开展监管或执法工作,如有需要,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管或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监管或执法机构报局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局信息平台管理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由监管或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并报局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