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条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详见下表。
办公用房 |
包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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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办公 用房 |
办公室 |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
服务用房 |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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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用房 |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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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用房 |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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