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8-10-0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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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全覆盖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12号)及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加强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5767号)文件精神,结合明光市电商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来源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市本级设立电子商务发展资金。

    二、扶持政策

    (一)扶持县域电商综合公共服务中心运营

    对建筑面积达10000平米,电子商务主体入驻率超过50%的电商产业园,运营标准为含网络销售、仓储物流、配套服务、实体经营为一体的产业园,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商产业集聚区运营单位,给予每年5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建设县域电商营销特色馆建设(线上线下)

    对企业建设的线下特色产品展销馆、体验馆等(要求特色产品品种100个以上,覆盖本市所有乡镇)和线上利用知名第三方平台(淘宝、京东、苏宁、邮乐农品、1号店、供销通)建设的特色馆建设完成并运营等予以支持补助,中央资金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同时对承担县域营销特色馆的运营单位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补助。

    (三)推进电商示范镇建设

    按照电子商务发展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网商网企能发挥当地资源禀赋优势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建设4个中心电商示范镇和11个乡镇级电商服务中心。对申报并成功纳入省级、市级电商示范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用于开展电商工作,不重复补助。

    (四)推进农村便民服务网点建设

    1.建成具备网购功能和为民服务功能的电商网点验收合格后给予3000元的站点建设补助,运营一年以上并维持为民服务功能,申请验收后给予2000元运营补助,前期已补助过的站点不再享受此政策。

    2.支持新建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在2018年以后新建示范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具备网购功能和为民服务功能的电商网点,每村限建1个。对新建成并考核验收合格的网点,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运营一年以上并开展农产品上行功能,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万元以上申请验收后给予5000元运营补助。

    3.扶持村级服务站点开展农特产品上行,被滁州市商务局评选为优秀示范上行服务站点的再给予5000元补助。

    4.积极鼓励申报省级、市级示范村,对申报并成功获批省级、市级示范村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资金补助。

    (五)支持开展电商培训工作

    电商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等开展的无偿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符合省商务厅关于培训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的给予经费补贴。理论班按照每半天(夜校折算为半天,下同)50元每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班次最高补助不超过每人200元,参训总人数应控制在100人以内,超出部分不予补助。上机实操班按照每半天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班次最高补助480元(应做到一人一机且参训总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超出部分不予补助)。支持农产品及其他产品上行培训工作。对企业、协会等确需外出参加高层次电商培训的,报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后,给予培训费(不含交通、食宿费用)60%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协会的外出培训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

    鼓励电商企业申报限额以上企业,对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支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对承办企业、供销、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递企业等以市场化方式开展的面向本市域物流资源整合,推动物流集聚发展,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提速降费的电子商务综合物流资源服务及物流配送体系新增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投入部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八)支持农特产品网上品牌培育

    1.对各类市场主体围绕农特产品网上销售开展的保障质量安全利用二维码溯源体系建设、营销策划设计与制作、标准化和品牌培育及分级分类加工包装配送等建设新增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投入部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明光产品在第三方知名平台上开展专场展销及促销活动,提升明光品牌影响力。支持农特产品线上线下活动的策划推介活动,经市商务局备案,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进行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进行网销产品商标注册,争创名牌产品。对新获得品牌认定的电商企业,根据其品牌影响力,分别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第三方平台(淘宝、京东、邮乐农品、供销通)建设的特色营销馆,按照年度线上销售额每10万元给予1万元的业绩补助,单个线上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支持电商精准扶贫工作

    1.鼓励贫困户开设网店创业。明光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有残疾证)开设网店当年网络销售达100笔以上(或网络销售额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孵化补助,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孵化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有残疾证)开设村级电商网点的并承担村级电商服务功能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开业补助。

    2.贫困村电商站点网上销售贫困户农特产品交易额达5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电商企业安排贫困户就业,每安排1名贫困人口就业且实际在该企业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每安排1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十)推进电商产业集聚

    1.2016年及以前入驻电商产业园对第三年租金(须经核定)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2018年及以后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正常运行满3个月,且网络交易额达到10万元,按照每年每平方60元补助。

    2.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工作。对电子商务协会开展调查研究、外出学习、经验交流、培训咨询、行业自律等活动经费,根据其工作量与贡献大小,给予不超过50%的经费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开展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根据网上销售总额及增幅、电商创(从)业人数、工作推进、服务群众等多项指标,评选出示范电商企业10家、每家补助1万元,并颁发奖牌。

    4.在我市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或承办机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活动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附则

    (一)对项目实施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侵权、假冒伪劣、虚假申报、未如实足额缴纳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二)本意见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规范经营,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虚假申报、未如实足额缴纳税款或其他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补助补助。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三)市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预算资金,用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四)各地、各单位要在省、滁州市及明光市政策引导下,统筹税收、土地、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资源,形成政策支持合力。市城投公司要参与电商重点项目建设。同时,将各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加快推进明光市电子商务发展。

    (五)本政策支持20171月至201912月建设完成并运营的项目。《关于印发明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明政办秘2016149号)同时废止。

    (六)本政策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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