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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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明光市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明政办秘〔202344

     

    市直相关单位,明光街道、明东街道办事处:

    《明光市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明光市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提高安置小区居住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小区是指公益设施建设征收、棚户区改建等城市建设中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用于被征收人安置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

    住建、自规、民政、财政、公安、消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街道办事处(含乡镇政府,下同)等部门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每年应组织对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物业服务单位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在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后与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办理相关用房及资料移交手续。

    移交工作由物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监督、协调。

    第六条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利于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管理水平原则统筹安排安置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二)安置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依据相关规定指导、监督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市场化物业服务;安置小区未能及时选聘到市场化物业企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安排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单位聘用人员数量及岗位配置,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安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安置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拟定安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依法约定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安置小区内地面车位等共有部分的经营净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存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支出。物业服务单位要每年公示1次经营收入,接受街道办事处、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监督。

     

    第三章  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物业服务

    第九条  商品房小区内代建的安置房物业服务与商品房小区统一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等活动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安置房业主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安置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居民在房屋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及等级参照《明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收取,具体收取期限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补缴所欠费用,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进行追缴。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政府价格及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社区管理

    第十六条 安置小区业主办理安置入住手续时,安置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安置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七条  安置小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安置小区管理工作:

    (一)积极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业主主动遵守,同时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进行批评教育。

    (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违反安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劝阻、制止。

    第十八条 建立安置小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安置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集,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城管执法、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安置小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对安置小区物业定期进行考核,视考核结果进行奖补,奖补标准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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