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鲍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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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
    明光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承办单位: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
    承 办 人:胡学仕
    供    稿:胡学仕
    审    稿:陈朋 牛勇       
    编 写 人:胡学仕 王宗海 陈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困难户 退役军人 交通事故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鲍某某于 2011年 12 月从部队退役后,回到安徽省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XX村。为了生计,鲍某某于2014年6月份贷款购买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工作,并以此作为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
    2019年12月24日16时40分许,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L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X090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X090线27公里200米处时,因逆向行驶与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MXXXXX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鲍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3日,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341182XXXXXXXXXXXX号事故认定书,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鲍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鲍某某在明光市中医院检查,因伤情严重,当天转至南京东部战区总医院,入院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双侧额叶脑挫伤、右侧颞叶脑挫伤、左侧基底节区脑挫伤、双侧额部硬膜外、下血肿、右侧顶部及右颞部硬膜外、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额骨双侧顶骨折、颅底多发骨折、脑脊液漏、气颅、失血性休克、颌面部多发骨折、闭合性胸部外伤、肺挫伤伴出血、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部感染、右侧股骨骨折、右侧胫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鲍某某在东部战区总医院住院治疗23天;于2020年1月23日转入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治疗;于2020年3 月19日转入江苏钟山老年康复医院治疗,于2020年4月17日出院,住院115天,期间花去医疗费554418.76元、矫形器3400元、购护理垫等562元。
    由于驾驶员郭某某及郭某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理赔,鲍某某亲属到明光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明光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认真听取了案情后,认为鲍某某是退役军人,又是农村户口,妻子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孩子年幼,仅靠鲍某某一人运输收入维持生活。因鲍某某受伤住院,且伤情严重,花去巨额医疗费,费用均为鲍某某向亲朋好友所借。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索要交通事故赔偿款完全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当即受理并批准了鲍某某的申请,依程序转交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胡学仕代理此案。
    代理人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鲍某某及鲍某某亲属,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到明光市交警事故中队联系查阅郭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保险情况,在明确诉讼主体后,为了早日拿到前期的医疗费用,立即起草民事起诉状递交明光市人民法院,先行主张前期的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后,代理人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陈述案情,让承办法官尽快安排开庭时间。2020年9月24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18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鲍某某前期费用400737.35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将赔偿款打入明光市人民法院账户。代理人又联系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第一时间将前期赔偿款打入鲍某某账户。
    由于鲍某某未治疗终结,2022年3月8日,鲍某某入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治疗,于2022年4月25日出院;2022年6月18日入住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治疗,于2022年6月24日出院,住院53天,又花去医疗费80485.37元。
    鲍某某出院后,代理人继续帮鲍某某再次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并通过法院摇号为鲍某选定鉴定机构,对鲍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鉴定,最终选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
    2023年5月14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鲍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左眼盲目4级构成七级伤残;面部遗留疤痕构成十级伤残;右胫骨干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4个月、护理期10个月、营养期7个月。
    案件再次进入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抗辩主张:1、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5%;2、认为鲍某某鉴定期限过长,对赔偿标准不认可;3、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不认可;4、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计入残疾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等。保险公司的主张,也是法院审查的焦点,对于保险公司的主张,代理人根据之前掌握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逐一进行辩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代理人指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保险公司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5%没有法律依据。2、鲍某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期限,是通过法院摇号选定的机构作出的,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存在违法以及不能被法院采纳的证据,其认为“三期期限”过长亦没有依据。同时,鲍某某提供的车辆权属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鲍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前一直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其误工费的标准,应当按照安徽省上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算。3、鲍某某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一处七级、一处八级、两处十级伤残,且鉴定机构经法院摇号选定,鉴定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保险公司无任何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书应当为法院采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范畴,但是并没有取消或者不支持,保险公司该项主张是不合法法律规定,鲍某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通过几轮辩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2023年6月28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18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鲍某某636980.97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代理人进一步为鲍某提供法律援助,该案二审维持原判,鲍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截至供稿时,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全部打入鲍某某的账户,鲍某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三、【案件点评】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切实把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明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明光市司法局联合建立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站紧紧围绕广大退役军人实际需要,行使部门职能,在退役军人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需要维护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鲍某某案件只是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缩影。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一是本案民事赔偿范围涉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几乎涵盖了所有民事赔偿项目,涉及赔偿范围广。二是由于鲍某某伤情较重,前期花费巨大,对于前期的医疗费如果等治疗终结在起诉,不仅时间过长,垫付的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影响第二次治疗,而且医疗费多是亲朋好友出借,应当及时归还。三是法律、法规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让当事人及其法律界人士产生法律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误区,本案的判决对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由于事前工作做实、做细,尽心尽责为退役军人鲍某某考虑,不仅解决了其无钱继续治疗之忧,同时也保证案件如期庭审,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走诉讼途径,一方面保证了鲍某某依法维权,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案件能及时处理,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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