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制度参保的衔接

    发布时间:2021-12-0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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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连续 2 年(含 2 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 3 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上述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从缴费之日起 6 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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