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0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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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回避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陈述权和申辩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三、要求举行听证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权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请国家赔偿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申诉或者检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公示

    一、陈述权和申辩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要求举行听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回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申请行政复议权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国家赔偿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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