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7版)

    发布时间:2018-02-08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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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明光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明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从事商业经营的场所或者区域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但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共同经营、具备高度对外开放性的综合性商贸中心除外;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十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大型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50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设立的农村商贸服务点。主营业务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具有挥发性物质或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除外,兼营日杂百货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再生资源回收的,卷烟陈列展卖区必须与农资、废旧物品有效隔离;

      (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其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森林防火等要求的;

      (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四)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条 本规定由明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9日公布实施的《明光市2014年-2016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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