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潘村镇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发布时间:2021-11-0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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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

    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给予补助。

    二、补助范围。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

    三、补贴品种和标准

    (1)补贴病种

    根据我县实际,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强制免疫开展“先打后补”试点。

    (2)补贴标准

    1.疫苗计价标准。“先打后补”补贴单价按照上一年度同品种疫苗中标均价计算。同一病种有不同种类强制免疫疫苗的,按照每头(只)畜禽实施该病种一次强制免疫所需同类疫苗的最高价格计算。

    2.补贴畜禽数量。以该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并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准的畜禽存栏数为申请补贴的畜禽存栏数;以该规模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量为申请补贴的畜禽出栏数;两者之和为申请补贴的畜禽饲养量。

    3.补贴疫苗数量。补贴疫苗数量根据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说明书测算。

    (1)高致病性禽流感。蛋鸡、种鸡、种鸽和种用鹌鹑:按照饲养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1.5毫升。

    肉鸡、肉鸽、肉用鹌鹑、肉鸭:按照出栏量每只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0.3毫升。

    肉鹅:按照出栏量每只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2毫升。

    种鸭和蛋鸭:按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1毫升。

    种鹅:按存栏量每只每年补贴禽流感H5亚型灭活疫苗2毫升。

    (2)口蹄疫。猪按照出栏量每头补贴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2毫升。牛按存栏量每头每年补贴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4毫升,按出栏量每头每年补贴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2毫升;奶牛和种公牛按饲养量每头每年补贴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4毫升、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4毫升。羊按出栏量每只每年补贴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1毫升。

    四、申请材料

    申请“先打后补”的规模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一般要求存栏能繁母猪5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存栏种(蛋)禽5万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禽20万只以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存栏繁殖种羊5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

    (2)具有合法证照:需取得市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企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具备专业条件: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专职兽医防疫人员;能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检测;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疫苗专用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台账。

    (4)饲养管理规范:至少是市级以上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示范家庭养殖农场或最近一次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风险评估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并建立健全规范的养殖和防疫档案。

    五、实施程序

    (1)书面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于2017年2月中下旬前向乡镇政府提交《来安县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申请表》(附件1)、签订《来安县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承诺书》(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镇级初审:镇政府组织镇畜牧兽医站、镇财政所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报县农业主管部门。

    (3)县级审核:县农业、财政部门会同镇政府、镇财政所、镇畜牧兽医站相关人员,对申请“先打后补”的规模场基本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填写《来安县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申请场审查表》(附件3)。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纳入 “先打后补”试点场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信息反馈给所在镇政府及镇财政所、镇畜牧兽医站和养殖场。同时上报上级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审批。

    (4)规范实施:规模场取得试点资格后,按照《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附件4)自行采购疫苗,自行实施免疫,不再享受免费提供的政府招标采购疫苗。

    六、资金拨付

    (一)申报材料:“先打后补”政策试点场每半年向县农业、财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自购疫苗经费补贴申请表;

    2、自购疫苗正式凭证(购货发票)及每批苗的二维码标识;

    3、畜禽出栏数量证明(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时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强制免疫病种抗体监测合格报告原件,监测次数和抽样份数均须符合规定要求。原则上每季度检测1次,每年的4次,每次检测样品量:家禽不少于100份,家畜不少于50份,并且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 另外各级动物疫控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进行采样检测。

    (5)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真实完整(连续一年以上)。

    (6)来安县兽医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二)资金拨付:经县级评估、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财政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上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连同县级按比例承担的配套资金,由财政部门以打卡方式直接拨付。

    (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

    1、补助畜禽种类。口蹄疫:猪、牛、羊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2、补助经费测算。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四)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包干使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给予补助。我县病死畜禽全部纳入滁州绿之源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1、补助范围。将补助范围由规模化养殖场扩大到畜禽散养户,由病死猪扩大到其他病死动物(包括家禽、牛、羊、兔等)、屠宰场下脚料和母猪生产胎衣等废弃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其他病死畜禽补助范围为中小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大型畜禽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自行承担(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10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5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头,蛋鸡存栏≥5万只,肉鸡年出栏≥10万只)。

    2、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头,省、县财政各补助15元/头。养猪场(户)每主动上交1头病死猪,给予20元的补贴,无害化处理厂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60元的补贴。

    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参照生猪补助标准进行折算,即80只鸡或鸭、40只鹅、40只兔、4只羊分别折算成1头猪,500kg以上的肉牛折算成5头猪,500kg以下的肉牛以每90kg折算成1头猪,以上畜禽均以出栏标准体重为准。

    屠宰加工下脚料或仔猪胎衣(含死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无害化处理补贴办法之前,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处理90kg屠宰加工下脚料或仔猪胎衣(含死胎)等废弃物折算成1头猪,享受财政80元/头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3、补助程序。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上交补贴由无害化处理企业先行垫付给送交人,每月25日前,无害化处理企业将相关材料上报到县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汇总,形成台帐,经县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县财政据实拨付。县财政给予托运病死畜禽车辆运输补贴,由滁州绿之源动物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病死畜禽车辆运输财务审计报告,经县农村局、县审计局、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对已享受保险补贴政策的病死畜禽,不得再给予上交病死动物补贴。财政支持的80元/头(猪单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部给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对乡镇收集的被丢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乡镇与无害化处理场参照本方案规定补贴标准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乡镇财政承担。

    对发生疫情,无法进入滁州绿之源动物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需采取特殊方式处理畜禽产生的费用,参照企业处理标准,经乡镇政府汇总申报、县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核查、县农村局审核后,县财政据实拨付。

    咨询电话:0550-8051351

    受理单位:潘村镇畜牧兽医站

        办公地址:潘村镇为民服务中心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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