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申请材料:1、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法院判决书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