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入驻涧溪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惠政策》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2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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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滁州市明光市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单位草拟了《入驻涧溪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xzzhb@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明光市涧溪镇政府(邮政编码:2394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2日至2020年212日。

    联系人:华扬,联系电话:0550-806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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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2日

    入驻涧溪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镇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建设,为整合各级项目与资金,推进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等相融合;为挖掘农业多种功能,带动农民就业创业增收和推广绿色生产方式,结合涧溪镇实际,在园区用地用水、投融资、科技研发、人才支撑、创业创新等方面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惠扶持原则与对象

    1、鼓励优强企业优先入驻的原则

    2、支持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惠扶持对象是入住园区的企业或研发单位。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财政扶持

    1、按产业园规划流转土地从事艾草、绿豆、蔬菜、果树等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大300亩以上的,其土地流转费按每年每亩300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2、按产业园规划修建钢架标准大棚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40元、吸纳社会资金按产业园规划及设计标准建设喷灌、滴灌设施达5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3、投资标准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修建标准化圈舍1000平方米以上、饲养种畜200头以上(种禽1000羽以上)或商品畜1000头以上(商品禽10000羽以上)对其所修建标准化圈舍验收达标后按其投资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

    4、通过园区示范带动作用,对推动我镇种植业发展和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明显的企业,每年带动连片种植在1000亩以上或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5、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县、市、省、国家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农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的一次性奖励。

    7、对新认定县、市、省、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的一次性奖励。

    8、在园区内投资生态休闲旅游农业项目,经旅游部门颁发农家乐证照,经营业绩较好的,每个奖励1万元。

    9、招商引资1000万元以上入驻园区发展的,经核实准确,经营引资单位或个人10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市、省、国家级著名商标或名特优农产品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的一次性奖励。

    11、由农业部门组织,在县、市、省级以上农博(展)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000元、2500元、3000元的奖励,(参展前需经镇农技站审核,并报镇党委、政府同意)。

    12、由农业部门组织,在县、市、省级以上农博(展)会上获得金奖的名特优农产品,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的奖励,

    13、科研成果补助。凡企业与科研院校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实验基地或专家大院,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或开展课题研究,并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对企业按每项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税收扶持

    1、对入园企业,凡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到位。今后如果国家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按照新的优惠政策执行。

    2、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投资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按4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信贷扶持

    对在园区规划区内从事规模生产的业主,需信贷支持的,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应协调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四)用地扶持

    落实用地保障政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农产品新加工项目需要临时所有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且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等建设,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1、符合条件入驻园区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我镇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执行。对进入园区的重点企业,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必须达到应交付款的50%,余款应在一年内缴清。

    2、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按本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编制执行。

    3、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五)道路、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扶持

    负责道路硬化后进入企业,落实用电保障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企业,家庭作坊、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保证园区自来水优先供应,确保不断水。燃气,通讯等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六)科技研发、人才支撑、创业创新等方面

    对园区高新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将上报省级、国家级一些奖项,并给与特殊地方经济奖励。

    本优惠扶持政策,由涧溪镇农业产业强镇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字文稿7.pdf

    一、优惠扶持原则与对象

    1、鼓励优强企业优先入驻的原则

    2、支持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惠扶持对象是入住园区的企业或研发单位。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财政扶持

    1、按产业园规划流转土地从事艾草、绿豆、蔬菜、果树等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大300亩以上的,其土地流转费按每年每亩300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2、按产业园规划修建钢架标准大棚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40元、吸纳社会资金按产业园规划及设计标准建设喷灌、滴灌设施达5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3、投资标准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修建标准化圈舍1000平方米以上、饲养种畜200头以上(种禽1000羽以上)或商品畜1000头以上(商品禽10000羽以上)对其所修建标准化圈舍验收达标后按其投资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

    4、通过园区示范带动作用,对推动我镇种植业发展和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明显的企业,每年带动连片种植在1000亩以上或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5、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县、市、省、国家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农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的一次性奖励。

    7、对新认定县、市、省、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的一次性奖励。

    8、在园区内投资生态休闲旅游农业项目,经旅游部门颁发农家乐证照,经营业绩较好的,每个奖励1万元。

    9、招商引资1000万元以上入驻园区发展的,经核实准确,经营引资单位或个人10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市、省、国家级著名商标或名特优农产品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的一次性奖励。

    11、由农业部门组织,在县、市、省级以上农博(展)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000元、2500元、3000元的奖励,(参展前需经镇农技站审核,并报镇党委、政府同意)。

    12、由农业部门组织,在县、市、省级以上农博(展)会上获得金奖的名特优农产品,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的奖励,

    13、科研成果补助。凡企业与科研院校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实验基地或专家大院,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或开展课题研究,并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对企业按每项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税收扶持

    1、对入园企业,凡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到位。今后如果国家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按照新的优惠政策执行。

    2、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投资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按4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信贷扶持

    对在园区规划区内从事规模生产的业主,需信贷支持的,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应协调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四)用地扶持

    落实用地保障政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农产品新加工项目需要临时所有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且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等建设,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1、符合条件入驻园区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我镇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执行。对进入园区的重点企业,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必须达到应交付款的50%,余款应在一年内缴清。

    2、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按本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编制执行。

    3、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五)道路、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扶持

    负责道路硬化后进入企业,落实用电保障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企业,家庭作坊、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保证园区自来水优先供应,确保不断水。燃气,通讯等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六)科技研发、人才支撑、创业创新等方面

    对园区高新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将上报省级、国家级一些奖项,并给与特殊地方经济奖励。

    本优惠扶持政策,由涧溪镇农业产业强镇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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