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涧溪镇独立工矿区避险搬迁
补偿安置方案(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明光市涧溪镇独立工矿区项目进程,根据安徽省独立工矿区提升改造三年实施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明光市独立工矿区避险搬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
本次独立工矿区避险搬迁涉及涧溪镇姚郭村、蒲塘村、九塘村、鲁峰村、祝岗村,搬迁范围涉及约24个自然村庄,户数约2616户,人口约9447人。其中一期搬迁范围涉及约10个自然村庄,户数约1253户,人口约4324人,余下的拟在二期、三期实施搬迁。
二、搬迁实施单位及搬迁期限
搬迁实施单位: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
搬迁期限: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每个自然村庄的搬迁期限,分步实施。
三、搬迁补偿安置政策
搬迁安置采取指定地点统建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被搬迁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统建安置房安置
1.统建安置房安置是指在确定的安置点建设房屋安置被搬迁户,被搬迁人按统建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
(1)统建安置房地点:祝岗村林场组;
(2)统建安置房类型:多层框架结构楼房,推荐安置房型为:40㎡、60㎡、80㎡、100㎡、120㎡五种户型;
(3)安置房选购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按签约和房屋拆除的顺序,分不同房型的类别,按顺序抽签决定。
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实行异地自行安置。
(二)被搬迁人房屋拆除及附属物补偿
补偿标准:参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滁政秘〔2020〕11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奖励
1.按时搬迁奖励
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拆除房屋并通过验收的,按拆除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
2.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1)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房屋并通过验收的,按搬迁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7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被迁建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房屋并通过乡镇验收的,统建安置房安置按所选安置房屋面积给予每月9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面积一次性给4个月的9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
3.奖励计算房屋面积不包括简易房和简易棚面积。
四、搬迁程序
(一)登记(建档立卡)
涧溪镇负责实施入户丈量登记工作。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由镇、村配合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
(二)公示
搬迁安置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涧溪镇在实施搬迁工作之前,对被搬迁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房屋面积等情况予以首榜公示。每榜公示结束后,被搬迁人有提出异议的,镇、村负责统计汇总并复核确认,再进行下一榜公示。每期公示时间为3天。
(三)复核
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涧溪镇提出,由涧溪镇负责复核确认。涧溪镇在迁建安置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签约(签订协议)
被搬迁人在涧溪镇正式公告后30日内:
1.选择统建安置房安置的,选定房型、面积,签订统建搬迁安置协议,拆除原有房屋。
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签订货币化迁建安置协议后,提供他处自有住房手续,拆除原有的房屋及附属物。
(五)选房
涧溪镇搬迁公告发布30日后,充分征求被搬迁群众意见确定选房方式,并由涧溪镇负责选房工作。
(六)拆除老房及附属物
被迁建人在签订搬迁协议后,腾空老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交由涧溪镇统一进行拆除。
(七)搬迁结算
1.统建安置房安置
按每户所选安置房价款,与其拆除房屋、附属物等补偿及奖励金额相比,得出差价。
(1)需补交的,领取新房钥匙前将差价补齐。
(2)安置房结算价格:安置房建设成本价。
2.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在签订迁建协议拆除房屋后,发放补偿费用。
五、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结果公示。对每户房屋面积、搬迁人口、搬迁补偿款等情况同时在镇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迁建村民组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期公示,拍照留存。
(二)鼓励举报,查实奖惩。对于反映居民搬迁补偿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搬迁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迁建安置方案,有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的,将依纪依法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被搬迁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二)对在搬迁工作过程中,有阻挠、妨碍迁建工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三)被搬迁人腾空被迁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迁建人自行承担。
(四)调查登记过程中,被搬迁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镇、村进行勘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搬迁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此方案仅限于本次搬迁,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研究决定。
八、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意见征集时间为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4月5日至5月19日。
九、意见反馈途径为政府网站(http://59.203.54.81:8001/authenticate/index)或电话联系0550-8061055。
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5日
独立工矿区避险搬迁征查表 | |||||
日期: 年 月 日 | |||||
被搬迁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门牌号或地址 | 房屋面积(㎡) | ||||
对搬迁方案 是否有异议 | |||||
对搬迁方案 是否要求听证 | |||||
拟选择 补偿安置方式 | 货币补偿 | ||||
购买安置房 | |||||
对搬迁方案的 意见或建议 | |||||
是否同意按现搬迁方案进行搬迁 | |||||
被搬迁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