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涧溪镇开展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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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涧政2023101

     

     

    关于印发《涧溪镇开展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调剂宅基地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体用地,稳妥化解农村异地占用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关于下发<滁州市关于开展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滁宅改20221号)和《关于印发<明光市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宅改202110号)的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印发本《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

                                    202389

     

    涧溪镇开展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导

    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用地管理规定,综合村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产业发展、乡村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人口变化等因素,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布局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和其他类村庄,适度集聚建设用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民“住有所居”,严禁乱占耕地建房。

    二、严格调剂条件

    申请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有宅基地资格权,且符合“一户一宅、限定面积”规定,包括:

    (一)申请人拥有资格权,且在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取得宅基地的,或经审定符合分户条件、尚未取得宅基地的。

    (二)申请人虽因历史原因在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宅基地,并自愿永久退出原宅基地,可以申请补办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审批、登记手续。

    (三)申请人因国家、地方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已拆迁住宅、需要取得宅基地的。

    (四)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情形。

    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的,严格控制增量、着力化解存量。

    三、创新供给方式

    注重探索市场机制在宅基地配置中的作用。除国家、地方重点项目建设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需要搬迁、统一异村安置的可无偿取得外,其他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应实行有偿调剂。

    申请人应当就宅基地开发、基础设施配套、环境整治等成本给予调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依据明光市人民政府“明政秘202122”《关于同意公布执行明光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项目成果的批复》):

    (一)本村域内跨组调剂宅基地基价标准为20/㎡。

    (二)本镇域内跨村调剂宅基地基价标准为40/㎡。

    (三)跨镇域调剂宅基地基价标准为195/㎡。

    各村应积极盘活高效利用宅基地,引导农户自愿有偿腾退闲置废弃宅基地和农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回、流转闲置废弃宅基地等途径供给宅基地;鼓励各村采取竞价等公开方式调剂宅基地。

    四、规范审批监管

    申请人应向调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调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报到镇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审批。镇农经站和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有关部门应依据本意见和《明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落实规划、用地和建设等监管制度规定,严格调剂对象和条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限定面积”,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规定。

    五、保障合法权益 

    跨村有偿调剂宅基地实行农民自愿。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经批准后,申请人和调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签订调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获批调剂的宅基地应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其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得要求申请人放弃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得取消申请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因调剂宅基地强制申请人迁移户口。申请人不得要求取得调入地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不得向调入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流转宅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

    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主体意愿,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调剂宅基地具体实施方案,应按规定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报批。有偿调剂宅基地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核算和管理,按规定进行使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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