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明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6 11:24
    【字体:打印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性作用,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8〕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明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3月12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

    电子邮箱:mgshjz@163.com

    联系电话:0550-8039816

    联系人: 彭涛

    邮政编码:239400


    明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征集结果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月26日,市民政局将《明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3月12日征求意见建议结束。 一、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一是社会各界。未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建议。 二是相关单位。市民政局通过OA系统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共21个单位反馈,其中1个单位提出3条修改建议,20个单位无意见。 二、意见采纳情况 建议单位提出:第三章第十一条增加“救助承诺书”或“城乡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承诺书”。经我局研究,对提交材料增加“6.临时救助承诺书”,原6-7款序号顺延为7-8。 三、因政策调整修改 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告》,将第三章第十一条第3款修改为:“3. 急难型提供遭遇临时性生活困难声明,支出型提供主要支出证明”;将第三章第十一条第4款修改为:“4.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