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坝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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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政202333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石坝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坝镇人民政府

                                                   2023220日 



    石坝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皖农经函【2020】766号)《滁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滁农经〔202065号)、明光市委办《明光市村(居)集体“三资”收益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办字(2021)1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在全镇范围内属于各村、组两级集体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其中:资金包括村、组两级的所有收支账目及在帐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债务。

    资产包括村、组两级集体的所有建筑物、道路、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公益事业设施、村办企业和村组集体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资源包括村、组两级集体的所有土地、山场、水面、滩涂、林木、四荒(荒山、荒水、荒沟、荒滩)、地下水和矿产等。

     第三条:村、组两级集体“三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代理、民主管理”的原则,以村股份经合作社管理为主,村监督委员会为日常监督,以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方法实行“阳光村务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运于本镇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委托镇政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规范管理。

     

    二、村组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镇政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全镇村集体资金的会计核算,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安徽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依据。管理范围包括村集体的所有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收入包括:各项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各项补助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卖收入、租金收入、征占地补偿费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村集体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和其他支出等。

        第七条:发生村集体经济收入时,必须使用明光市“三资”管理统一收款收据,并在收入发生的三天内将收入资金及时交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开的各村账户,不许坐收坐支,更不许将公款以任何人的个人账户公款私存,否则以挪用公款论处,资金使用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村集体发生外购物品和工程项目支出等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收支实行报账制,由村文书兼任村级报账员,按月将村集体发生的收支单据,要手续完备、分类整理、民主理财、及时报账,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一般性支出实行村主任审批、村两委专人审核、村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制度。500元以上由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要事先上报镇包村领导批准后实施。委托代理中心有权对手续不全、违返财经纪律的发票不准入账。对审核后需要报销的发票要填写《资金支取申报单》,申报单要有村主任签字盖章,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联系村组长签字,农经站人员审核无误签字后,村文书开转账支票到农商行转账   

    第十条: 村级各项收入和支出要非现金结算,全部采用转账,不准用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村集体在帐的债权债务要定期核对和公布,并委派责任人或专人不断催要落实,做到有效化解债权债务。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消除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村集体资金的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电算化,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对接全市统一的农村财务信息网络化管理。

     

    三、村组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十三条:、组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属于村、组集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浪费、故意损坏和显失公平的廉价处置。

        第十四条:各村集体要搞好现有的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规范管理,所有资产和资源都要认真清理、核实、公示、确认、登记、造册和建档。不准遗漏和丢弃,不准放任不管,不准故意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村集体在新建和添置集体资产时,必须事先经过村两委共同研究,经村民主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单项价值较大的资产还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三资”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村集体在开发、利用、发包、拍卖和处置集体资源和资产时实行规范化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对账实不符、产权不清的要分清权属,妥善处理。村组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沟渠路边坡、水面等集体资源,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和资源台账,及时记录变动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提出,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后拟定处置草案,并提交民(代表)会议决议形成初步处置方案,由联系村领导将村初步处置方案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复同意村级处置方案,村级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公示。处置资产资源总额超2万元的要进行网上招标,具体程序按照《安徽(区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村集体资源在对外发包到期后,村两委要及时研究新的方案开发利用,不得无故拖延承包期造成集体资源的浪费和流失。原承包合同未到期之前不得随意续延承包期。承包合同有变更的必须报镇政府“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村集体公益事业、农田水利等工程的实施,要由村党总支部提出,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拟定初步实施方案,监督委员会审核,报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做到阳光透明。镇纪检会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村文书要定期将村、组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增减变动情况,随同收支账目一起及时上报到镇政府“三资”代理服务管理中心,做好资产、资源的档案变更,并同时建立和冲消电子台账。

    四、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为了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经过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石坝镇“三资”委托代理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纪检书记、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经、财政等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三资”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和账目违规操作的,镇党委政府将委派“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同纪检、财政、农经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照“三资”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资源违规操作的,首先宣布其违规操作无效,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开展彻查,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属于违规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镇纪委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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