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苏巷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1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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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一、办理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进行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拟申请平价商店所有者

    四、服务条件

    1)已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以蔬菜类为主);

    4)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价格主管部门签定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合法经营资格证明、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供销企业考核验收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办理的群众在村里开具合法经营证明,由村(居)经办人员签字并盖村章。

    2、申请办理的群众携证明及相关表格材料到苏巷镇,由乡镇经办人签字并盖苏巷镇公章。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2.节能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和《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环保站

    三、服务对象

    所有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利用各村居大喇叭宣传滚动播放节能宣传教育理念

    2、选派志愿者下村居,进行宣传教育等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环保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3.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由移民镇或社管中心摸底调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在扶持期内,人口自然减员包括:

    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2)扶持对象死亡;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的;

    4)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五、服务流程

    由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摸底、调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水利站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4.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一、办理依据

    1.《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服务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申报材料

    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六、服务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5.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201101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2.学生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明光市中、小学校教务处

    三、服务对象

    在校生

    四、服务条件

    确有办理在读证明需要

    五、服务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2.班主任核实申请人在读情况。

    3.教务处核查申请人在籍情况。

    4.教务处开具在读证明。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明光市中、小学校教务处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98206

    6.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第十四条:审核公示。第十五条:核定报批。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

     四、服务条件

     1.现为安徽省户籍。2. 200212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系指农村县公办中小学;包括任教学校原为农村学校,后因区划调整为城市学校)。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3.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4.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承诺书,户口本,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

    七、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党政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7.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五、服务流程

    本人来所直接办理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派出所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14:30-17:30

    咨询方式: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8.新生儿重名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民

    五、服务流程

    1.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安徽治安在线”。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新生儿取名指引”进入。

    3.输入新生儿拟取姓名即可在全省或指定市、县(取)查看重名人数。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0550-2283389

    9.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明光市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个人填写投递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服务流程 

    个人自愿在户政窗口办理,填写投递地址和联系方式,窗口

    民警帮助录入信息,制证中心完成制证,邮政速递直投到户。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注:货到付款,邮政收取) 

    九、咨询方式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0550-2283389

    10.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11.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 :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因升学、服现役、就业、出国(境)等事务,需要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派出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审核后予以办理。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12.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明光市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公民 

    四、申请条件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 

    五、申报材料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证机构的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件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持申报材料到拟落户公安派出所或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并出具证明。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

    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0550-2283389

    1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个人) 

    四、申请条件

    公民曾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过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及户口迁移证)证明的事项。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公民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公民本人持申报材料,到原办理过更正或者变更姓名、

    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

    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0550-2283389

    14.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派出所审核后出具证明。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15.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需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 派出所查询历史户籍等档案核实后出具。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16.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 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 对申请人、知情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

    4. 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仅用于办理户口),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1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 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 对申请人、知情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

    4. 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五、服务时限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18.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 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 对申请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如果死亡人为案件当事人,另需刑侦部门出具鉴定及案件相关材料);

    4. 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五、服务时限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19.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机构

    明光市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户籍办理

    五、受理条件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咨询方式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0550-2283389

     

    20.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二、实施机构

    明光市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户籍办理

    五、受理条件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咨询方式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0550-2283389

    21.提供死亡登记证明

    一、设定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实施机构

    明光市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户籍办理

    五、受理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

    六、联办机构

    七、网上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咨询方式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0550-2283389

    22.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一、受理部门:

    明光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有效期满、损坏

    三、办理流程:

    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办证点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

    因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有效期满、损坏,需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无法现场核验指纹的,需提供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到我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损坏换领40元,丢失补领40元,其他换领20元,临时身份证10元(皖价费〔2004346号)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23.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一、受理部门:明光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居民户口簿丢失、损坏

    三、办理流程:

    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办证点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遗失和补发。

    五、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6)(财综[2012]97号)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24.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一、受理部门:明光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证件持证人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三、 办理流程:

    证件持证人遗失、损毁户口迁移证的,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

    四、所需材料:

    原证件持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损毁的迁移证件

    五、办理时限:

    公民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现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25.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安徽省居民身份证工作管理规定》。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 户籍地派出所申领;

    2. 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 县市公安机关制证。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皖价费〔2004346号,10元。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26.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本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者连续就读,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

    四、申请条件

    本人申请,居住在学校或单位的可有学校或单位统一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近期1寸免冠相片1张;

    (三)住所、职业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居住证受理工作由各社区民警负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领导审核后和网上审批后,统一交治安大队制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27.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2.
    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每年110日组织开展

    五、服务流程

    组织集中开展宣传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28.“六一”打拐日宣传

    一、办理依据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每年61日组织开展

    五、服务流程

    组织集中开展宣传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29.“反电诈”宣传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针对辖区群众不定时组织开展宣传

    五、服务流程

    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对辖区群众进行“反电诈”宣传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30.签发居民户口簿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九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十五条: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三、受理机构

    派出所(办证中心)。

    四、申请条件

    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材料目录

    申领、补领的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发簿免费,丢失、损坏等情况补领的,每本5元。浙价发〔199498号。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31.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二、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服务条件

    派员持信、函办理

    五、服务流程

    1、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持信、函到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核查。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信、函内容,提供必要协助。

    六、办理时限

    按公安部要求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0550-2283389

    32.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二、承办机构

    公安机关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民需要救助,提出帮助联系开锁服务请求

    五、服务流程

    当面口头或电话提出申请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联系开锁服务不收费,开锁公司开锁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开锁公司与公民协商决定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33.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设定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申请条件: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经公安机关核准予以纠正重错号的材料或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更正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变更更正性别的材料或证实申请人准确公民身份号码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办理地点

    派出所

    办理流程

    手续齐全的,城区分局或派出所受理后经综合室主任(城区)或派出所所长、社区警务大队长(县区)审核,报城区分局局长或县区局局长审批

    收费标准:免费

    六、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34.成年人变更姓名

    一、受理部门: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依法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三、办理流程: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四、所需材料:

    一、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六)对历史上因姓名登记使用不规范形成的已在工作单位等社会生活中长期使用的姓名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七)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一)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二)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本人承诺无债权债务纠纷并承担更改姓名引起所有法律后果的声明书;

    (四)对历史上因姓名登记使用不规范形成的已在工作单位等社会生活中长期使用的姓名,需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并加盖档保管单位公章。

    三、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五、办理时限:

    一、需要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的: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无需审批的情形:公民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现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35.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一、受理部门: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依法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三、办理流程: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16周岁以下变更姓名由派出所窗口受理,现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

    一、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六)对历史上因姓名登记使用不规范形成的已在工作单位等社会生活中长期使用的姓名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七)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一)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二)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携带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一起到派出所现场签字办理;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离婚协议或别的便于核实的双方协议上的允许对方更改子女姓名的,视为协商一致;如未成年子女生父母一方查无下落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的证明,另一方可以申请办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四)对历史上因姓名登记使用不规范形成的已在工作单位等社会生活中长期使用的姓名,需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并加盖档保管单位公章。

    三、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五、办理时限:

    一、需要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的: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无需审批的情形:公民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现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36.增加曾用名

    一、办理单位:市公安局

    二、办理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三、办理程序:由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8周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受理,逐级呈报审批

    四、办理条件: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有记载过的名字

    五、需提交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2.《户口簿》3.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4.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

    六、收费标准: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集体户口簿每本40)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37.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删除后恢复办理

    一、办理单位:市公安局

    二、办理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条  〔删除违规户口〕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由违规违法登记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按程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删除重复户口。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重复户口一经注销原则上不再恢复。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确认的,先将户口锁定,待处理完毕再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三、办理程序: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受理,逐级呈报审批

    四、办理条件:公民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 

    五、需提交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 2.《户口簿》3.相关证明材料。

    六、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38.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入籍户口登记

    一、办理单位:市公安局

    二、办理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  〔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办理程序:由本人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办理条件: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

    五、需提交材料: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

    六、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39.港澳台华侨回国定居入户办理

    一、受理部门: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在皖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具体为:1.在皖居住半年以上;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3.持有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

    三、办理流程: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申请人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它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办理时限: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40.更正出生日期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申请条件:出生日期更正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干部身份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四、办理地点:派出所

    五、办理流程:手续齐全的,城区分局或派出所受理后经综合室主任(城区)或派出所所长、社区警务大队长(县区)审核,报城区分局局长或县区局局长审批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41、性别变更

    一、受理部门: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依法申请变更、更正性别

    三、办理流程: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四、所需材料: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一)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国内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五、办理时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42.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出生登记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四、受理机构

    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2.父母拟落户地一方居民户口簿,以及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3.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况说明(200611日后在杭州市辖区登记的可不提供结婚证)。

    4.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的,需提供单位或户主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1;

    5.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1;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签署婴儿民族成份确认书,原件1份;

    7.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 (婴儿出生30日后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其中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再由窗口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43.收养登记

    一、受理部门:

    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入户

    三、办理流程:

    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所需材料:

    ()19994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

    (二)19994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刑侦部门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按补登补录户口办理。

    关于进行DNA比对排除被拐卖情况指的是:通过DNA比对确定该人为非被拐卖人员;或通过一轮比对虽暂时无法完全排除其为拐卖人员,但已将DNA信息导入数据库在今后工作中不断进行循环比对。

    五、办理时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苏巷派出所0550-8056050

    44.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二、承办机构

    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免费服务

    五、服务流程

    苏巷镇卫生院联合村居卫生室,在乡镇、学校和各村居免费宣传相关知识。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605

    45.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承办机构

    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免费服务

    五、服务流程

    苏巷镇卫生院联合村居卫生室,在乡镇、学校和各村居免费宣传相关知识。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605

    46.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乡镇域内公民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健办根据公民本人申请,提供相应健康服务。

    七、办理时限

    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605

    47.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一、办理依据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计生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本乡镇的育龄妇女。

    五、服务流程

    1、本人携有效身份证到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登记;

    2、信息宣传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信息后免费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48.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二、承办机构

    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乡镇域内

    五、服务流程

    利用讲座、赶场、村民大会,上门走访等方式配合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开展通俗易懂的中老年人健康教育,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发放健康宣传手册。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0550-8056605

    49.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权益受到侵害或应该享受的优待未有享受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服务提供方式为依申请。

    五、申请材料

    口述或者书面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受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的来信、来访以及来电申请。认真登记群众申请需求。

    2.办理:根据申请者口述或者书面材料内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并可以口头办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结;需要协调转办上级老龄办的,按照相关程序转办上级老龄机构;需要协调承上级部门或其他涉老部门的,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涉及相关业务单位的,转交相关业务单位办理;符合法律援助的诉求,协调司法部门办理。

    七、办理时限

    1.属于本级直接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15日内办理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延长30天。

    2.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批示、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及时报结,也可延长30天,但需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50.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35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级每人每月200元。

    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1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三、本人申请村级审核通过,符合上报条件的。

    五、申请材料

    1、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电子件1份或原件1)2、身份证;3、户口簿;3、死亡证明;4、残疾证;5、并发症鉴定结论(意见)(电子件1份或原件2份,复印件2)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窗口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51.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资格确认。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计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四、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家庭

    五、申请条件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是指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失智)程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

    (二)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三)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六、服务流程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七、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

    八、服务时限

    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52.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计生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本辖区内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

    四、申请材料

    辖区内居民村、镇两级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一)服务对象到村级、当地乡镇计生部门开具手术证明;

    (二)服务对象携带手术证明及身份证、社保卡到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享受各项服务。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53. 预防接种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已改为疫苗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本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四、服务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 06 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3、每半年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二)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部分省份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

    1、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请受种者或监护人验证疫苗名称和效期,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3、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五、服务流程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6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3、每半年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二)预防接种

    1、接种前,查验儿童档案,核对受种者信息:询问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共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2、 接种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 规定予以接种。

    3、接种后,告知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及时在档案中做好记录,预约下次接种疫苗事宜。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二类疫苗按公示价格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605

    54.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12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1、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2、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从医资质或发放的相应证件。3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12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4、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审查—办结。 线下办理流程:1、受理:当工作人员对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登记和初步审查;负责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流转到审查岗。 2、审查:负责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负责在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审查决定;负责针对不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不予通过的决定;针对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通过的决定。负责及时将审查结果流转至办结岗。 3、办结:工作人员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县人社局部门,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整理,制作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并负责材料转报;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605

    5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办与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受理各村(社区)上报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档案。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申请——中心受理——办结。

    窗口办理:1.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备齐材料后,向线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村级(社区)收集材料上报乡镇;

    2.街道收到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花名册及个人档案上报县区卫健委;

    3.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上报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形成花名册,报县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56.生育登记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夫妻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现场领取”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填写〈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登记,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卡。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夫妻生育子女,登记后发放生育服务登记卡。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4、婚育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

    七、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5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纸质婚育证明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具有苏巷镇户籍的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

    流动人口的成年居民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是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已婚居民出具),村(居)提供的婚育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

    2、受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审核后上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操作系统;

    3、发放:当场发放证明。

    七、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58.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避孕节育情况资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证件办事窗口报送材料。

    2.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当场作出准予出具证明的决定;当场出具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

    七、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59.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非医学原因需终止妊娠的育龄妇女。

    四、服务条件

    1、政策外多孩怀孕;

    2、在拐卖妇女、强奸等刑事犯罪中,当事人意志以外的怀孕(以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3、当事人妊娠后因离异、丧偶以及出国(境)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等。

    五、申报材料

    1、病例、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B超、化验单等(1份,出具单位:资质部门)

    女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办理流引产个人申请(政策外多孩除外)(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3、村(居)级证明(政策外多孩除外)(1份,出具单位:村(居)委会)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凡政策内妊娠经各级计划生育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初步认定胎儿异常需终止妊娠者、孕妇身体情况不宜继续妊娠者或符合上述服务条件23者提出申请,政策外多孩无需申请。

    2、村(居)委会证明。根据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3、所在镇(办)卫健办负责对上报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七、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60.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住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当年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慰藉金。

    五、申报材料

    申报表、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村(社区)摸底或本人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及情况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

    2.办结: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区卫生计生委。

    七、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61.计划生育困难再生育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

    五、申报材料

    填写《个人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1寸免冠照片3张、本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到政府网站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到村(社区)盖章证明再将表格递交到镇卫健办审核发放。

    七、服务时限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6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20117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8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四、服务条件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批准表;

    4、个人申请;

    5、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63.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四、服务条件

    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优抚政策咨询问题

    2、受理:确定咨询事项对口负责同志

    3、办结:对职责范围内的咨询给予政策解答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64.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食生[2020]2 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

    2.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刊登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材料;

    4.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属地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65.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属地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66.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属地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6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口头或书面咨询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可向林业局森防站提出申请;

    2、森防站按照申请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回复;

    3、森防站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回复。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68.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二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林木采伐申请条件:林木达到采伐年限、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符合规定林木采伐的个人与单位。

    退耕地林木采伐申请条件:树龄达到采伐年限且经国家级验收合格。

    五、申报材料

    林木采伐申请所需材料: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退耕地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农户与林业站签订退耕地林木更新协议(其它参照林木采伐)。

    六、服务流程

    递交申请书→实地调查→采伐内业→材料上报林业局采伐设计队。

    七、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69.林业普法宣传

    一、办理依据

    1.《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乡镇林业部门、新闻媒体

    五、服务流程

    1.编印普法宣传材料;

    2.在菜市场、交通要道等人流频繁地段,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70.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3子项。

    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深化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在我街道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我街道户籍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参保。

    (二)非我街道户口,长期居住在我街道辖区内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及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参保。

    (三)在我街道注册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由属地政府负责归集参保;

    (四)随在我街道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参保。

    四、服务条件

    符合服务对象中的条件人群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或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医保办进行参保缴费。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根据每年上级部门文件具体要求进行缴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所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71.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一、办理依据

    1.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乡镇域内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1、群众提供身份证;

    2、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街道信访办做好群众接待,登记来访事项后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街道相关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对群众来访事项进行处理,街道信访办向来访人回复处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来访登记后30日内办结回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信访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72.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街道信访办主动开展宣传活动。

    六、办理时限

    常态化。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信访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73.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内容。

    2.中国科协等单位《关于举办2020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014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科普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知识和识别能力

    六、服务时限

    91日至9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文化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74.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贫困残疾儿童。

    四、服务条件

    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和城乡三级贫困残疾人。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接受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

    2、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上报市残联审批。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75.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一、办理依据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20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病患者

    五、申报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
    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3.
    精神病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含住院小结、发票、清单;
    4.
    扶贫手册。

    六、服务流程

    乡镇街道残联业务员接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由市残联康复业务员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的相关资料进行最终审核。
        
    市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服务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76.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申请及转介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听障儿童

    五、申报材料

    贫困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审查:审核材料是否合格;
      
    办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七、服务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77.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申请及转介(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孤独症儿童

    五、申报材料

    贫困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审查:审核材料是否合格;
      
    办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七、服务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78.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申请及转介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脑瘫儿童

    五、申报材料

    贫困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审查:审核材料是否合格;
      
    办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七、服务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79.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由苏巷镇残联联合文化站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六、服务时限 

    残疾人文化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80.举报奖励办理

    一、办理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4号)。

    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二、承办机构

    市税务局

    三、服务对象

    实名涉税举报人

    四、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实名检举人可以书面申请奖励。

    五、申报材料

    检举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检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税务局提出申请。

    2.受理:市税务局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向检举人发放《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七、办理时限

    检举人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

    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81.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修改)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二、承办机构

    市税务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五、申报材料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税务局提出申请。

    2.受理:市税务局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82.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9号):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

    二、承办机构

    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

    五、申报材料

    服务流程

    申请:纳税人向本级或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投诉。

    受理: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电话、信函、网络投诉和外部门转办投诉后,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名投诉,要按照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

    反馈: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投诉事实成立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对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七、办理时限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

    纳税人对于服务质效和侵害权益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83.纳税培训辅导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二、承办机构

    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税务机关主动为新办纳税人组织开展税收基本知识、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互动交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变化、纳税人需求、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主动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专题培训辅导。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需求,积极建设网络纳税人学堂,做好网络纳税人学堂应用工作。

    五、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84.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20211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20211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211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2012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85.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一、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三、办理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

    四、办理地点

    可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五、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86.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二、承办机构

    市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为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和相关媒体,市税务局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事项,并及时更新维护。

    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税务网站或新媒体等设置自助查询区域或窗口。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87.电话咨询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推进办税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

    二、承办机构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咨询:纳税人通过咨询电话向税务部门咨询涉税问题。

    回复:12366热线当场回复纳税人涉税问题。

    五、办理时限

    原则上即时答复。对复杂的涉税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期限内向咨询人说明。

    六、咨询方式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8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实行属地管理。

    二、承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五、服务流程

    1. 村居民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或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初审,录入信息系统,将《参保表》、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上报县级农保中心。

    3. 县级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建立个人账户,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电话:05502600394

     

     

     

    8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五章  待遇支付。

    二、承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六、服务流程

    1、个人将所需的材料送到所属村(社区);

    2、村(社区)收取材料报至乡镇社保部门;

    3、乡镇社保部门收取、审核及确认签字盖章;

    4、最后报至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最终核定发放。

    七、服务时限

    通按村(社区)上报时间统计整理上报县人社局(原则上每月15号审核上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电话:05502600394

     

     

    90.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服务。

    二、承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死亡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公民死亡证明

    4、参保证明

    5、退保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由亲属将所需的材料送到所属村居;

    2、村居收取材料报至乡镇社保部门;

    3、乡镇社保部门收取、审核及确认签字盖章;

    七、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电话:05502600394

    9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服务职责和范围,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二、承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服务条件

    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劳动者

    五、服务流程

    窗口服务或电话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电话:05502600394

    92.《就业创业证》申领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及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8258号)第一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新印制的《就业创业证》重点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现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向城乡劳动者发放,不再统一更换。

    二、承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1、本地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2、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的本地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后需补办的劳动者。

    5、符合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报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需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到苏巷镇社会事业和保障局领取《就业创业证申领表》和《就业登记表》并填写相关内容;

    2、苏巷镇社会事业和保障局审核盖章直接办理,或登记就业;

    3、失业登记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到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电话:05502600394

     9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办理依据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按照以下流程予以认定:审核:乡镇、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核,并张榜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录入微机并在《明光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报送县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各乡镇和开发区的要建立辖区内就业援助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二、承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明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收取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张榜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

    2、录入微机并在《明光市就业困难认定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报送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七、服务时限

    公示5日后无异议,上报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电话:05502600394

     

     

    9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办理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

    五、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年度缴费凭证(或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汇总后送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认定加盖公章)

    5)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6)本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7)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七、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电话:05502600394

    9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一、办理依据

    依据《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皖政(2008213号)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七条和第十条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二、承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劳动者

    四、服务条件

    1、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2、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

    3、有专业的执法人员;

    五、服务流程

    1、由常规的劳动巡查或者劳动者投诉;

    2、登记问题并及时核实问题;

    3、及时协调处理问题,对无法协调的上报县监察大队;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电话:05502600394

    9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一、办理依据

    保障待遇第十一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继承。被征地农民在未领取养老保障金之前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账户的本息之和;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金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第十二条:对以自由职业者参加城保的,政府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补贴资金先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承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1、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个人出钱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可依据其缴费发票及缴费证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 

    2、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意外死亡的,可办理结算个人账户余额;

    五、申报材料

    (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缴费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本人农商行存折或者卡的复印件;

    (二)办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结算的需要提供意外死亡被征地农民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及农商行存折或者卡的复印件、村居开具的死亡人员与继承人员的关系证明。

    六、服务流程

    1、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收取所需材料,整理填写《明光市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报至乡镇社保部门;

    2、由乡镇社保部门审核确认盖章;

    3、最后报至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做最终核定与发放。

    七、服务时限

    1、办理社保补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过年期间办理,期间回乡镇情况较为集中),材料收取、整理及审核完毕当月上保险人社局;

    2、办理个人账户结算原则上每年办理两次,材料收取、整理及审核完毕按人社局通知上报时间及时上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电话:05502600394

    97.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环保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成立环保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2、乡镇宣传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3、组织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实践活动,如“六五”环境日宣传。

    六、服务时限

    长期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环保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98.协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环保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对全街道范围内养殖户进行检查,发现污染,立即责令整改,维护广大群众良好生活环境。

    六、服务时限

    长期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环保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99.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建设和镇(乡)容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困难户。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危房原貌正、侧面照片、改造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属于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以及危房原貌正、侧面照片、改造申请报告等资料一式二份。

    (二)评议。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评议,根据群众意见评定危房改造户,并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由村委会上报镇规划建设所。

    (三)审查。街道规划建设所对村委会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审定危房改造户,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及时将改造花名册报送县住委。

    (四)审批。坚持“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农民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市住建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抽查,经核实对象确定准确的,予以审批。各乡镇要按照县住委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样式,按照要求,统一印制,统一填报,建立完善相关资料。

    七、服务时限

    受申请后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建设和镇(乡)容管理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00.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建设和镇(乡)容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五、申报材料

    1、必要: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

    2、非必要:申请人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关系证明、抚恤定补优抚证残疾证军官证、士兵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区住建局。

    七、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建设和镇(乡)容管理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01.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5号)三、认证依据和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兽医站。

    三、服务对象

    老兽医。

    四、服务条件

    公民。

    五、服务流程

    1. 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

    2. 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3. 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4.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集中收集本街道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兽医站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5. 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街道、村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6.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工作办公室将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六、服务时限

    15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兽医站

    电话:05508056001

    102.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定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条件

    20077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到20131231日,已满60周岁。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乡镇农技站申请;

    2.受理:乡镇农技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

    3.初审:乡镇农技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转报:上报县农委审核。

    七、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农技站

    电话:05508056001

    103.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6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农机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符合《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肋的实施方案》要求的农村老拖拉机手。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及相关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审核后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6、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乡镇农机站

    电话:05508056001

    104.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二、承办机构

    农经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色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因侵害农村土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五、申报材料

    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调解主持人宣布参加人和单位及注意事项。

    2、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中心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和要求,提出证据。

    4、询问纠纷当事人和各方证人,核对证据。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协议。

    6、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简易纠纷调解除外)。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调解协议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手续。

    七、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乡镇农经站

    电话:05508056001

    105.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二、承办机构

    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乡镇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节约用水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节水意识。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乡镇水利站

    电话:05508056001

    106.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 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3.《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办法》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0199号)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抢险。当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市、县防汛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可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水利厅接到省防指物资调拨通知后,应迅速向代储单位下达命令,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调令由承办人起草,处室负责人审核,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省水利厅直属工管单位管理的工程因险情处理需要防汛物资的,由厅直工程管理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具体调拨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用传真或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水利厅的凋令后,应立即与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拨方式,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调拨情况。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运输与接收工作,并开具收货凭证。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结算。

    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省防指下达通知的,由省防办按程序核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申请调用的,由调用物资的代储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核销申请,省水利厅报省防指、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二、承办机构

    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对降雨量进行监控测量。

    2、会商分析。

    3、根据需要安排抗旱、排涝设备,发布防汛抗旱情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乡镇水利站

    电话:05508056001

    107.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二、承办机构

    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确定适宜本地水利实际的技术推广项目;

    (二)制定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基层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技术推广活动;  

    (四)关注行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制定适宜当地生产实际的水利技术方案,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五)组织开展水利术培训。利用学会、协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等资源,积极引进国内外技术权威开展技术培训和讲座;  

    (六)提供水利技术、信息服务,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渠道,采取发放明白纸、科普书籍、会议培训、现场观摩、科技赶集、技术人员包场跟踪指导等形式,推广普及先进适用技术;  

    (七)对确定推广的水利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八)积极寻求科技部门、科研院所的资金、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乡镇水利站

    电话:05508056001

    108.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一、办理依据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乡镇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

    明光市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1、辖区居民有阅览和借阅图书的权力,并实行免费借阅。

    2、借还图书需进行登记,并详实填写,以便联系。

    3、实行开架借阅,阅览后应将图书放回原位。借阅时应出示“借阅证”进行登记,办理借阅手续。

    4、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设施及配发的公用设备和图书、报刊及音像资料。

    5、凡配发的图书、报刊必须详实分编登记造册。 

    6、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及防止一切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个人财产安全。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109.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二、承办机构

    明光市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凭借图书馆借阅证进行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六、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110.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五条:读者证遗失或损坏,持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办理补证手续。第六条:读者须还清所借书刊及相关费用,凭读者证、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退证手续。成人外借办证指南

    二、承办机构

    明光市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1、办理读者借阅卡,须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办卡时需交纳押金100元,每人限办一张卡。

    2、办理借阅卡后即可在本馆免费阅览书、报、刊,也可免费外借图书和期刊。

    3、读者应检查书籍有无损坏再办理借书手续,借后应妥善保管,损坏或遗失需按有关规定赔偿。

    4、此卡原则限本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相关责任,则由持卡人承担。

    5、若借阅卡丢失,应及时向本馆挂失。丢失未挂失者责任自负。

    6、此卡自办理之日起满一年后,可随时退卡,押金如数退还。退卡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以及读者证。

    六、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111.文化馆()免费开放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实施办法》4. 文化站免费开放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二、承办机构

    乡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单位、个人(公民)、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报名:在报名日期,到文化馆报名。

    2.核实:文化馆确认报名信息。

    3.开课:报名成功后,学员按照报名简章上的时间到指定教室上课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文化站

    联系电话:0550-8056001

    112.文化馆()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一、办理依据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二、受理单位

    乡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基层文化站

    四、服务条件

    缺少专业人员指导辅导而进行业余创作的基层文化站、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镇文化站申请。

    2.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乡镇文化站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基层文化站创作作品进行指导、辅导。

    七、咨询方式

    乡镇文化站

    联系电话:0550-8056001

    113.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公示、系统录入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五、服务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114.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一、办理依据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5、《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开展进社区宣传免费发放活动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115.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城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寿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区、枞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台县,黄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免费办理

    五、服务流程:

    1、询问调查。收集个人及家庭的基本信息、危险因素暴露情况、主要慢性病患病及卫生服务等。

    2、体格测量。测量身高、体重、腰围(孕妇除外)和血压。

    3、生化检测。检测血液中血红蛋白、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抽样检测维生素A、维生素D、锌等微量营养素,铁蛋白、C反应蛋白、胰岛素、血尿酸、促甲状腺激素(TSH)、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L-甲状腺素(T4)、尿钠、尿碘和可得宁等。

    4、膳食调查。对参加膳食调查的家庭成员实施3天家庭食用油和调味品称重调查以及324小时膳食回顾调查。对其余调查对象进行食物消费频率调查。

    六、办理时限:

    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116.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社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卫健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利用讲座、赶场、村民大会、上门走访等方式配合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以健康达人的现身体会等行式,开展通俗易懂的健康教育,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知识。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01

    117.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12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4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

    四、服务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

    五、申报材料

    1、入院审批表;

    2、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

    七、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18.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113号) 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四、服务条件

    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五、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提交所需材料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并调查核实转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19.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安徽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四、服务条件

    安徽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批准表;

    4、个人申请;

    5、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0.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服务条件

    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申报材料

    1、户口簿 (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救助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四、服务条件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五、申报材料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身份、时间、地点、负伤详细原因、经过及部位、目前伤残情况等,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下同)、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函(无工作单位的无需提供)。内容包括:申请人参战或执行公务的事由、时间、地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四)申请人是人民警察的,应当提交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

    (五)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属在执行公务中负伤,须提供相关证明(如: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接处警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等);交通事故中意外负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事件,需要通过第三方认定或仲裁的,应提供损害赔偿协议、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六)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七)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书面意见和该机关组织有关军事行动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军事行动的档案材料。

    (八)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或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应当提交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包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九)医疗证明材料。负伤时首次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后续治疗及近6个月内伤残部位的医疗诊断材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其中听力、视力残疾须提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听力4项、视力5项检查。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用章。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部队番号、职务,致残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以及目前伤残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二)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

    (三)申请人退役军人登记表或者退役军人证。

    (四)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及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函。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无需提供)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同意申请评残的公函。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六)医疗证明材料。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部位后续治疗及近6个月内的医疗诊断材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其中听力、视力残疾须提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听力4项、视力5项检查。以职业病申请评残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不予受理。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评残部位当前状况及对工作或生活的影响、近期治疗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二)原批准和历次调整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档案材料、原残疾证件。

    (三)申请人伤残部位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调残部位必须与伤残抚恤档案中记载的伤残部位一致,且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残情加重的情形。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2.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根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四、服务条件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1、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2、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服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五、申报材料

    1、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审批表(原件2份)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户口本(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个人申请书

    5、申请人必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户籍所在街道社保所存档或参保证明及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1份)

    6、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7、未满18岁的就读学校证明(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四、服务条件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5.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在乡复员军人

    四、服务条件

    在乡复员军人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伍档案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服务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书面申请

    4、退伍证

    5、《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

    6、军队医院证明

    7、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8、村级证明

    六、服务流程

    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相关部门。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7.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书面申请书1

    4、《革命烈士证明书》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8.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 :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并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29.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7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840元(每人每月820元);193777日至19459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120元(每人每月760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四、服务条件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30.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4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52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68元。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全国优抚系统内经过审批通过的参战参试人员

    四、服务条件

    全国优抚系统内经过审批通过的参战参试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伍证;

    4、参战参试人员档案;

    5、涉农卡(银行卡)。    

    六、服务流程

    由本人申请向所在村(社区)提交材料,村(社区)初审并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31.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将每年的6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食安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主动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提问、主动公布咨询电话等方式开展安全宣传。

    六、办理时限

    61日至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食安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7

    132.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

    2、办结:出具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33.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县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安排,领取统一印制的海报、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开展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间

    每年6月—7月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34.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企业活动重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有效做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2.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重点介绍特种设备安全常识、使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

    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社区活动重点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常识、使用维保责任义务、举报投诉渠道和典型事故案例。主要方式为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七、办理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35.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一、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统一部署安排,领取统一印制的海报、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开展宣传活动。

    七、办理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36.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一、办理依据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统一部署安排,领取统一印制的海报、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开展宣传活动。

    七、办理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37.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一、办理依据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统一部署安排,领取统一印制的海报、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开展宣传活动。

    七、办理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38.消费者投诉受理

    一、办理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委递交文字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消保委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 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39.县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一、办理依据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4.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8.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9.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4.近两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要。

    5.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6.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

    2. 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

    七、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40.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5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六、办理时限

    每年315日开展一次。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4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

    2、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审批;

    3、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4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自201612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五、申报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43.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名木古树保护专业知识匮乏、社会认知度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

    五、服务流程

    1.培训: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名木古树的日常管理养护、重点养护等具体知识开展培训。

    2.宣传:通过报纸、讲座、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目的、途径、成效等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做到扩大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

    六、服务时限

    一般一年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实施主体支付给专家劳务费,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财〔2014332号文件标准执行。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44.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名木古树保护专业知识匮乏、社会认知度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

    五、服务流程

    1.培训: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名木古树的日常管理养护、重点养护等具体知识开展培训。

    2.宣传:通过报纸、讲座、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目的、途径、成效等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做到扩大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

    六、服务时限

    一般一年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实施主体支付给专家劳务费,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财〔2014332号文件标准执行。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45.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森林防火相关知识普及率低,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森林防火预防、扑救、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求,特别是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冬至、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生态游和民俗活动野外用火高峰期时段,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46.林业科技推广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向劳动者和生产经营者组织推广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举办讲座、发放材料、送科技下乡等。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47.林业新品种引进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市、县(区)林业科技推广机构。

    2.申报项目所依托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省(或市)坚定的与项目相关的林业科技成果;如使用他人科技成果,需同时报送成果使用协议。

    3.申报单位应落实项目将要实施的地点,需与项目实施地点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或林业科技示范户签订项目实施合作协议。

    五、服务流程

    1.项目申报:由省林业厅发布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各县区组织申报项目材料;市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牵头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科室等进行初审;经市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候选扶持项目,上报省林业厅。待省林业厅审定后,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2.项目实施: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3.项目监督:市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后进行初期验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办法,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绩效评价,上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组织最终验收。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48.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活动。

    五、服务流程

    主动开展活动。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49. 治沙技术指导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开展治沙技术指导活动。

    五、服务流程

    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治沙技术具体知识开展培训。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实施主体支付给专家劳务费,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财〔2014332号文件标准执行。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50.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从事退耕还林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

    五、服务流程

    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退耕还林宣传教育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51.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从事退耕还林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

    五、服务流程

    发布培训通知—各地组织报名—举办培训班,通过退耕还林技术示范户现场示范等方式进行培训。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52.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五、服务流程

    利用网络、电子屏、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宣传。

    六、服务时限

    根据活动组织策划安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53.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在荒山荒地,家前屋后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符合乡镇总体规划。

    五、服务流程

    (一)组织指导企业成片造林。由企业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考察初审后报镇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会议同意后,企业与所在村(居)签订流转合同,企业实施造林,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对企业造林进行初验后报县林业局。

    (二)组织指导公民造林。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定期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六、办理时限

    无具体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54.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受野生动物造成个人、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经核实受野生动物造成个人、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补偿。

    七、服务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55.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定期发布野生动物危害预报,并及时提出控制方案。

    五、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危害预报,制定预防控制方案。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56.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未列入低保和贫困人口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

    四、服务条件

    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未列入低保和贫困人口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的条件人群。

    五、申报材料

    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享受救助的相关证件、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本年度病历和必要的病史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救助对象死亡的,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救助申请。

    六、服务流程

    重点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市)、区(开发区)医疗救助经办部门审批。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57.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乡镇域内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街道信访办收到网上信访件后立即登记来信事项,并上报镇主要领导审批;镇相关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对群众来访事项进行处理,街道信访办向来访人回复处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收到信访件后三个月内办结回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信访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58.办理群众来信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乡镇域内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登记:登记录入规定的来信内容。  

    2.办理: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来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来信事项办理程序,转送、交办有关部门处理;对涉法涉诉事项,告知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有关规定转送纪检、组织部门处理;对意见建议或表扬信,转镇领导阅批;对内容不清、诉求不明的信访事项,存档备查;对诉求表述不完整的,酌情通知信访人补充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信访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59.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乡镇域内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信访单位或信访人来电来信查询,街道信访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信访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60.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网上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仅对信访人主动公开

    五、服务流程

    信访事件处理结束后,信访办主动将信访办理结果书面送达或电话告知信访人

    六、办理时限

    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内向信访人主动公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信访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61.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一、办理依据

    1.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3.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扶贫办

    三、服务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

    四、申请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2.其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上网申报。可通过手机安装“雨露百事通”APP或登录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实名注册提交申请。贫困家庭没有条件通过网络申报的,县级扶贫部门、驻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在征得贫困家庭同意后,提供及时帮助和服务。

    2.系统审核。雨露计划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与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系统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自动比对,审核贫困家庭信息和学生在校信息。

    3.公示监督。审核通过的拟补助扶贫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在贫困家庭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现场拍摄照片,上传管理服务系统留存。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经查实后由县级扶贫部门核准后取消补助对象资格。未通过网上审核,而又确实符合补助条件的贫困家庭,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助。

    七、办理时限

    1.春季学期。310日至510日期间进行申报,610日之前完成审核,6月底前补助到位。

    2.秋季学期。920日至1120日期间进行申报,1210日之前完成审核,12月底前补助到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扶贫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62.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认定。

    五、服务流程

    1. 乡镇文化站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放映员身份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放映员。

    2. 符合条件人员向镇文化站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当年被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

    3. 受理登记。乡镇文化站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4. 初审公示。乡镇文化站集中收集本镇农村老放映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文化站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文化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5. 乡镇文化站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街道和村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文化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

    6.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文化站将辖区内农村老放映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六、服务时限

    15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文化站

    电话:05508056001

     

     

     

    163.农村电影放映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第七条 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积极配合,放映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二、承办机构

    乡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全镇18村居配合电影公司进村开展电影放映活动,在接到放映通知以后,组织群众前来观影。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文化站

    电话:05508056001

    164.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一、办理依据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自2016年来,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通知要求,每年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具体时间以国家药监局通知为准。。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县局药械科统一部署安排,领取统一印制的海报、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开展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9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65.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苏巷镇食安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GPS认证的合法企业;

    2.经营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

    3.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做到给予送交过期失效药品的个人一定奖励。

    五、申报材料

    申报定点回收药品应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品申请审核表》,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择优的方法确定。

    六、服务流程

    企业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网上公示;向社会发布;制作标牌和回收箱;回收药品;定期统一销毁。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0-8056007

    166.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 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场所; (社区) 综治中心, 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 并与警务室()、相关调解组织工作实现衔接, 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妇联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调解主持人宣布参加人和单位及注意事项。

    2、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中心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和要求,提出证据。

    4、询问纠纷当事人和各方证人,核对证据。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协议。

    6、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简易纠纷调解除外)。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调解协议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手续。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妇联办公室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67.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申请及转介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智障儿童

    五、申报材料

    贫困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审查:审核材料是否合格;
      
    办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七、服务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68.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苏巷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有辅助器具需求的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等五类贫困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1、适配对象必须是持有苏巷镇户籍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生活所需辅助器具者以肢体残疾人为主,侧重为10岁之内的脑瘫患儿;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侧重于盲人按摩服务的残疾人。  

    2、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生活相对困难的残疾人。

    3、根据残疾人需求,综合考虑彩票公益金辅助器具项目各子项目,为残疾人选择相应的救助项目;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救助。

    五、申报材料

    1、镇残联组织各村(社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摸底调查、评估;

    2、填写《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审批表》;

    3、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六、服务流程

    1、初筛。乡镇残联按《通知》要求,组织对救助对象的筛查工作,并提出救助对象建议名单。

    2、评估。按建议名单对救助对象进行科学评估。分项目填写《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表》并参照建议目录提出辅助器具适配建议。  

    3、申请。组织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彩票公益金项目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  

    4、公示。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村(社区)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项目救助对象,并报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备案。  

    5、适配。县残联接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配送的辅助器具后,及时为救助对象适配辅助器具,并指导其使用。  

    6、回访。项目救助对象适配辅助器具后6个月内,县残联用入户或电话跟踪等方式定期进行回访,了解辅助器具的使用状况和产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逐级反馈,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档案。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69.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受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再由县残联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二)办结: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七、服务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7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并初审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定残联〔201639号)。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
    .居民户口簿;
    3
    .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
    .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5.“一卡通”复印件。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乡镇社会事务办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4.公示: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公示7日;

    5.审核: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确认;

    6.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

    电话:05502600394

    17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并初审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或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五、服务流程

    1. 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

    2. 村居委会盖章证明。

    3. 乡镇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

    电话:05502600394

    17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二、承办机构

    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开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 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受理部门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173.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6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二、承办机构

    市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174.网络咨询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二、承办机构

    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智能咨询:即时办结。  

    2.在线咨询: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3.网上留言咨询:非即时办结,具体时限按规定执行。

    七、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175.面对面咨询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二、承办机构

    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缴费)人提出面对面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

    2.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七、咨询方式

    0550-8056042

    17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申请受理初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2.《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办〔20201号):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辖区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辖区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一、二级的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辖区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辖区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一、二级的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

    六、服务流程

    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核。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3天以上。乡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七、服务时限 

    每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77.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福函〔2016236号):“一、立即行动起来。二、明确部门职责。三、认真开展摸底排查。”

    二、承办机构

    妇联。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落实关爱保护措施。

    五、服务时限

    全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妇联

    电话:05508056001

    178.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县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县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县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县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县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县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县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县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和辖区公安派出所证明;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公安部门查询的证明。

    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七、服务时限

    1-2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79.社会弃婴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号公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婴(儿)。

    四、服务条件

    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婴(儿)

    五、申报材料

    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材料,村级初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材料转报乡镇
      2
    、受理:核实村级上报的材料
      3
    、办结: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七、服务时限

    即到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80.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一、办理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68号)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四、服务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五、申报材料

    申请办证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办证人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即办即取。

    七、服务时限

    即到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81.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80岁以上老人。

    四、服务条件

    80岁以上老人携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办理。

    五、服务流程

    1、收集辖区内80岁以上老人信息;

    2、上报县民政局。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8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68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3.加快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等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凡持有我街道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600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五、申报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1、申请书;2、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3、共同生活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4、户主近期一寸照片3张。

    (二)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供养义务人相关收入证明。

    (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四)最近六个月家庭水电费和通讯费缴费单等资料。

    (五)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住院治疗的出具出院小结,门诊治疗的出具诊断证明和发票复印件)或残疾证。

    (七)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八)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九)丧偶的要注销户籍,在户口簿上注明丧偶。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户主申请;2、乡(镇)、开发区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3、入户调查后,乡镇(开发区)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听证,确定低保对象(得票不低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4、乡(镇)、开发区对所有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字,审核后在乡镇及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局审批。5、民政局对乡(镇)、开发区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审批,经在乡镇和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由银行直接打入低保金存折,低保户凭存折到农村商业银行领取。

    七、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83.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

    一、办理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基层干部的关心重视,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组字[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组织室。

    三、服务对象

    离任村(社区)干部。

    四、服务条件

    村“两委”干部自建国以来累计在村任职3年以上(含3年)、正常离任且年满60周岁(尚未达到年龄段先行登记,待到龄后享受),可享受离任村干部补助。

    五、申报材料

    本人填写《明光市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表》,并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报:本人如实填报《明光市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审批表》,并附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任职文件复印件,如无任职文件的,本人须提供:时任乡镇在编干部2人以上的书面证明或同期担任村正式干部2人以上的书面证明。离任村干部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的时间为准,无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2、村(社区)初审:村(社区)“两委”根据申报人填报内容,认真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资料是否齐全,任职年限是否按周年计算,任职经历是否属实,离任原因是否正常。村“两委”审核后,召开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形成的享受离任村干部补助的初始名单进行审议。审议无异议后,在全村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到每个村民组,下同),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发现疑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签字盖章上报乡党委。

    3、乡镇(区)审核:乡党委对申报人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对无任职文件的离任村干部,要找知情人进行调查了解,找时任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同期任职的乡镇、村干部进行了解,并形成材料。审核后及时反馈给村,在乡镇、村(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5天,发现疑问的要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及时签字盖章上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4、市审定:上报县委组织部审定;

    5、发放:审定通过后,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由明光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组织室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8056001

    184.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皖农人〔201468号):四、审批程序 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见附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凡经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目前健在的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中没有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包括农村居民或转为城镇居民但没有公职人员,不含集体代表),给予困难补助。

    四、服务条件

    符合条件的劳模

    五、申报材料

    1.劳模相关证书;2.居民户口本;3.居民身份证4.个人银行账户

    六、服务流程

    1.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填写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85.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二)生活救助经费补助标准:对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 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二)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县民政部门;同级县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参照办理依据

    五、申报材料

    (一)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

    1、申请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2)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还应提供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资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3)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4)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二)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

    1、申请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2)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4)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个人将所需的材料送到所属村居;

    2、村居收取材料报至街道民政事务所;

    3、街道民政部门收取、审核及确认签字盖章;

    4、最后报至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最终核定发放。

    七、服务时限

    按村居上报时间统计整理上报市民政局(原则上每月15号审核上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86.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0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年未满18周岁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四、服务条件

    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5、村干帮忙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签署承诺书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办证人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即办即取。

    七、服务时限

    即到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87.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

    一、办理依据

    关于《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县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城镇“三无”人员。

    四、服务条件

    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镇民政事务所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七、服务时限

    按县民政局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88.“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县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死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四、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困难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材料,村级对申请材料转报乡镇

    2、受理:所在乡镇和街道核实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4、办结: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群体实施殡葬救助。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89.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年满70周岁以上的扶贫户和低保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年满70周岁以上的扶贫户和低保老年人带扶贫手册或低保证办理

    五、申报材料

    申请办证人扶贫手册或低保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色照片1张。

    六、服务流程

    办证人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到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90.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认定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六条: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

    四、服务条件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

    六、服务流程

    户主申请、乡镇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91.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认定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五条:“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

    六、服务流程

    户主申请、乡镇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92.临时救助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21条,各地可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探索审批权下放工作。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由于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四、服务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出院小结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户主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审批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93.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四、服务条件

    苏巷镇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

    2、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3、村(社区)审核后签字盖章。

    七、服务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94.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皖民救字〔2015148号)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山区库区农房所有人。

    四、服务条件

    山区库区农房所有人申请为自家农房购买保险。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农房的房产证。

    六、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9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贫困家庭求学子女。

    四、服务条件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申报材料

    户口簿或身份证、贫困证明表。

    六、服务流程

    贫困户根据所要贫困证明单位的要求,到村(社区)、乡镇或县扶贫办开具。

    七、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96.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

    一、办理依据

    1.《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服务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申报材料

    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六、服务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

    七、服务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19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二、承办机构

    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城市“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

    四、服务条件

    特困人员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农村五保对象及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要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镇、各国营农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户主)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及申请承诺书;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民政事务所呈报应提交材料:

    1、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

    2、民主评议表;

    3、镇政府审批意见

    4、审核公示表;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苏巷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0550-260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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