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应急工作机构
2.4现场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2.6社会组织和公众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重建
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医疗卫生
4.5交通运输
4.6治安维护
4.7通讯保障
4.8人员防护
4.9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5.4 预案管理
6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镇域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滁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明光市委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光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明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全镇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包括且不限于全镇范围内所有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使用、经营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即液化气站、加油站(点)、自来水厂、铸造(件)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等单位。
我镇辖区内的加油站、浴池、液化气站、宾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等是我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点监管单位,为避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将长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同有序、上下联动、专常兼备、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科室和部门之间、行政村(社区)之间的沟通协调,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控和应对能力。
1.4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时间,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镇总体应急预案
镇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编制和修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并负责日常管理,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抄送明光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镇党委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报镇党委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明光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行政村(社区)综合应急预案。
各行政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对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本辖区内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由行政村(社区)负责制定和实施,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镇党委政府是全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研究、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关突发事件指挥部中担任职务(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成员详见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2.2办事机构
镇安监站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全镇应急管理工作;镇应急协管科室、职能站所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应急保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力、物资、技术、装备保障。
2.3应急工作机构
镇级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专项应急工作具体由各类非常设专项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2.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涉外事务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较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党委政府先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后,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党委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镇党委政府及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撑。
2.6社会组织和公众
社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1)镇党委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依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镇人民政府。
(2)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铁路客运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镇村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镇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台风、洪涝、山洪、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矿山瓦斯、尾矿库、环保排污、旅游景点、食品药品生产、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5)村庄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7)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8)其他数据库(内容由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2预警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3.2.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3.2.4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及行政村(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⑫受影响区域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预警通知要求,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预警调整与解除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已不可能发生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初步原因、已采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1)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相关职能站所、 行政村(社区)、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限时报送制度规定。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镇党委、镇党委政府报告信息,同时向镇安监站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镇党委、镇党委政府。
(2)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镇党委、镇党委政府。
(3)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镇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镇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需及时通报镇党委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需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4)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按各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党委政府报送。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等应急措施。相关科室、职能站所、行政村(社区、社区)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事发地村委会、社区委会要应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3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安监站应与相关部门会商,根据突发事件初始信息,从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上级政府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提出需启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当超出事发地政府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响应层级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镇党委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一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报请明光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派出工作组指导。
重大以上(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报请明光市政府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协助市以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省、国务院及有关厅局、部委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4指挥协调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镇安监站以及专家组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镇党委政府决定。
(2)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行政村(社区)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3)对于跨区镇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镇党委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3.3.5应急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求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须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7)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内的通信网络进行管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镇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7 扩大应急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镇党委政府。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3.8 应急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同时,采取或实施必要后续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或事件。
3.4恢复重建
3.4.1善后处置
镇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和总结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应报镇党委政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4.3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城乡基础设施。
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事发地政府或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镇党委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具体负责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镇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1.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配足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4.1.2 民兵队伍建设
民兵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民兵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1.3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加强卫生医疗、动物疫情防控、水上搜救、安全生产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质灾害应急、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和基础信息网络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
4.1.4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有关部门和基层行政村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
4.1.5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援体系。
4.2财力支持
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物资装备
统筹全镇应急资源管理,编制应急资源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要能源资源、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救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4.4医疗卫生
镇卫健委、卫生院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
4.5交通运输
交通站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交警中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4.6治安维护
联合镇派出所、执法中队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7通讯保障
整合各部门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8人员防护
建立和完善与张八岭镇人口密度、镇村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4.9科技支撑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发挥科技型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镇级层面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统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演练。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镇党委政府以及相关站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5.2.1宣传
宣传、文化、网信、广播等有关部门要通过音像制品和电子屏幕、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镇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2.2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能力水平。同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培育,积极引导有序参加抢险救援活动。教育部门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4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镇安监站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各行政村(社区)须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综合应急预案;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部门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每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6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1备注
本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由镇县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并将根据上级的新要求、新形势和灾情等具体状况,在实践中进行必要充实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