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地点:柳巷镇为民服务大厅
二、申报条件:本镇常住户口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因患重大疾病引起生活困难的,可享受申请医疗救助。
三、所需材料:
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等有关证件和户口簿;
2、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3、合作医疗结算单。
四、办理流程:
1、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会签署意见;
2、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合作医疗结算单;
3、镇民政办入户调查;
4、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5、报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局低保办;
6、民政局低保办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7、资金打卡发放。
五、承诺期限:每半年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审批,审批时不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救助标准:
(一)重点救助对象
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二) 特困供养人员
按个人合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5000元。
(三)城乡低保对象
按个人合规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0000元。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适当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4000元。
(五)城乡低保户重症慢性病患者
没有经济能力住院,但又不得不长期治疗,其医疗费用在获得新农合和医保中心补偿(报销)后,持有“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的按个人医疗自负费用总额55%救助,对尿毒症患者透析费用按个人自负部分的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0000元。
(六)定额救助人员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保险补偿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再次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5000元。对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保险补偿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20%给予再次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5000元。
本《方案》个人合规自负部分是指新农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可补偿(报销)的部分减去新农合(医保) 实际补偿(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