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1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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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 2021〕6 号 ) (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 求,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职责,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信贷作为脱贫攻坚的品牌工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 新阶段,按照保持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进一步优 化调整为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过 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完善信贷支持政策, 积极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 贫,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过渡期内 政策力度不减。

    二、把政策要点,精准投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各地、各 有关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切 实抓好落实。对已发放且未到期的原扶贫小额信贷按原政策执行 自《知》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资  5 万元 (含) 以内部分在 2023 年年底前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 贴息,2024 年、2025 年产生的的利息给予 70%贴息,财政部门根 据承银行实际贷款发放情况,定期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贷 金融构。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脱贫户及边缘易 致贫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 家庭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 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严禁“户贷企用”,规范推广“一 ”模式。鼓励银行机构与扶贫(乡村振兴) 部门、村 “两 ”积极对接,摸排资信条件好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合生产经营需求,给予小额信贷精准支持,提高投放对象精准 度。银行机构要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 力等际情况,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 利率, 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 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不得一律按照 5 万元、 一年或三年期等作简单化处理,要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努力满 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生产经营信贷需求。要严格按照《通 知》要求做好续贷或展期工作。

    三、强监测分析,严守信贷风险底线。各地、各有关单位 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监测、分析,紧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 策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排查核 查,杜绝 “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及时掌握贷款集中 到期、逾期等风险情况,重点关注还款压力较大及不良贷款率较 高地区,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各银行机构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 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 后管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 作。各地要健全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已建立扶贫小额信贷 风险补偿机制的地区要在保持工作机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动态 调整,规范使用。

    、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 真落实通知责任分工,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 建立全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 要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 制度对外公布联系方式,对脱贫人口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应 贷尽。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配合做好相 作。各级扶贫(乡村振兴) 部门要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 新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等信息,做好政策宣传等工作 各级民银行要积极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做好扶贫再贷款按规 定展期工作,满足金融机构合理的展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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