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光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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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自2018年以来继续沿用明政办秘〔2017〕99号相关政策,乡镇街道遵照执行,未出全文如下:


    明政办秘〔2017〕99号


    关于印发《明光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明光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6月24日








    明光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建设美好新明光,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顺应了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关于土地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政策。认真落实和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对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力争用1-2年的时间基本完成相关的改革任务,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三)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坚持循序渐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指导规范扶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总体格局

    (一)坚持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包括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的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

    (四)逐步完善 “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派生出经营权。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在实施“三权分置”中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支持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从而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巩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加快推进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设,尽快建成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形成“以图管地”、“以人找地”和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数据查询、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项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确权登记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进确权登记成果在农业补贴、征地补偿、抵押担保、土地流转、“三变”改革和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效能和作用。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则,提高交易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健全市镇村三级流转服务网络,引导交易双方使用省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流转合同审查、登记、备案、建档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委托流转等服务。加强工作指导,对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的,要督促其征求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在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基础上,完善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调解体系建设,按照有机构人员、有规章制度、有固定场所、有必要设施、有工作经费“五有”标准,进一步完善市镇村三级调解组织,健全镇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纠纷。

    (三)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进一步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规模,按照存量优化、增量倾斜的原则,增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补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开发建设等涉农项目,建立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持有管护新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落实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水用电、设施用地、市场拓展、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创建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四创”活动,大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由交易联结走向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主体融合。结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实施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试点,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

    (四)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相衔接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办好农业职业教育,利用市农广校,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职业经理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力度,到“十三五”末,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引导有志投身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城乡青年、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制度,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打通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渠道,为农民职业化铺平道路。支持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四、强化“三权分置”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明光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市妇联、市人行、市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三权分置”工作的指导服务。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确保改革试点的工作力量。

    (二)加强宣传培训。实施“三权分置”是理论和制度创新,是一项大政策。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政策解读,结合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宣讲,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开展宣传教育。把“三权分置”内容列入当前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重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组织开展培训,从而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要求,推动改革的实施。

    (三)加强工作指导。“三权分置”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深入镇村农户,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和群众的创新创造。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分析研究,妥善加以解决。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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