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
    公示摘录

    发布时间:2021-06-0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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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

    公示摘录

    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是指供电企业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单位的公平竞争,侵犯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包括:

    1.为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设计、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单位,影响用户选择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2.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影响用户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采购选择权利的;

    3.授意特定的设计、施工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察、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图纸审查和竣工检验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

    4.自行提高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业绩标准,或者自行提高设计图纸审查标准,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或者影响施工单位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5.采用不合理的供电方案答复标准、拖延供电方案答复时间等方式在供电方案中未明确引入电源或者供电方式、计量计费方式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

    6.采取不受理、不通过、拖延设计图纸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等方式,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位的;

    7.采取不受理、不通过、拖延设计图纸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等方式,影响用户或者施工单位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8.通过批复不合理的接电点、隐瞒供电能力等手段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

    9.自行提高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业绩标准,或者自行提高设计图纸审查标准,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

    10.自行设置设计、施工准入条件,导致用户只能选择特定设计、施工单位的;

    11.采用不受理、不通过、拖延设计图纸审查,或者不出具设计图纸审查意见等方式,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

    12.以不合理的供电方案或者无故提高设计图纸审查标准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引导用户为降低投资成本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

    13.在接电时,要求用户或者导致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进行接电施工,为特定施工单位牟取利益提供便利的;

    14.要求用户自主选择的施工单位,与特定的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协议)的;

    15.要求用户或者施工单位对设备材料额外进行试验检测,影响用户或者施工单位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16.指定设备材料特定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或者限定设备材料供应品牌范围,影响用户或者施工单位选择设备材料的;

    17.通过指定设计、施工单位,以工程总承包等形式,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18.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指定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

     

    注:

    1.施工单位包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商和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3.《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全文您可登陆国家能源局网站(nea.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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