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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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中心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中心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机关单位发送明光市融媒体中心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机关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务信息的机关单位发布政务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务信息的机关单位与涉及到的机关单位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务信息的机关单位关报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务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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