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目录
2.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
3.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公众参与办法
4.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听证办法
5.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专家论证办法
6.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2016年1月21日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升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滁政〔2015〕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牵动性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下列事项纳入决策范围: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二)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变更、旧城改造方案;
(四)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五)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公共资源交易;
(六)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七)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八)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职责权限,确定重大事项决策目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参照上述事项范围,确定重大事项决策目录并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括: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拟提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经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初步工作建议并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同意后,由市长决定启动决策程序。
市长可以直接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确定的,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决策程序启动以后,分管副市长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重大事项方案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完善重大事项方案草案:
(一)对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公告、座谈、听证、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三)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学者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分析、预测评估、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案草案,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会议替代,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方案草案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组织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事项方案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草案主要内容、听取公众意见和风险评估等情况),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讨论重大事项方案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市长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重大事项方案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暂缓的决定。
市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对重大事项方案草案集体讨论后作出暂缓决定的,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决策,是否再次决策由市长决定。
暂缓超过一年期限的,该重大事项方案草案自动退出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公开进行,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决策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决策执行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对决策执行的进展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对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实施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一)决策的依据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决策执行中出现难以解决的新情况或者新问题。
第二十五条 需要调整和停止执行的决策,由决策执行单位及时提请市政府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程序各参与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法律和政策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将各级各部门规范重大事项决策作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将其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光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明政〔201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目录
序号 |
重大事项名称 |
决策承办 单 位 |
决策执行 单 位 |
1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
市发改委 |
市发改委 |
2 |
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3 |
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调整;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市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的 |
市国土局
|
市国土局
|
4 |
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变更;规划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市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的 |
市规划局 |
市住建局 市规划局 |
5 |
旧城改造方案 |
市住建局 市规划局 |
市国土局 市房产局 有关部门 |
6 |
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
有关部门 |
有关部门 |
7 |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拟给予的招商引资政策超出已有普惠政策范围的;利用市属国有资产对外开展合资、合作的 |
市投促局 有关部门 |
市投促局 有关部门 |
8 |
重大财政资金安排:追加财政资金额300万元以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项目资金安排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9 |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一次性注入10亿元以上的土地资产或者3亿元以上的其他资产;超出确定的期限、利率的融资项目 |
市财政局 有关部门 |
市财政局 市城投公司 有关部门 |
10 |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对社会长远发展、生态环境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11 |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含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报损)及核销的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及土地资产;市属国有企业转让全部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
12 |
公共资源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市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的 |
市公管局 |
市公管局 |
13 |
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市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的 |
市编办 |
市编办 |
14 |
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
市财政局 有关部门 |
市财政局 有关部门 |
15 |
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
有关部门 |
有关部门 |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为该重大事项决策牵头单位,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由决策牵头单位确定协办单位。
附件2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
附件3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公众参与工作,提升重大事项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公众参与,是指市政府在作出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公众参与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公众参与: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市政府认为需要公众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公告、座谈、听证、走访、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进行。
听取公众意见,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与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有关民主党派成员参与。
第七条 拟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听证办法》执行,需要专家论证的,按照《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专家论证办法》执行。
第八条 采取公告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网站等公开途径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告的其他内容。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注意听取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归纳整理公众参与的情况,不得漏报、瞒报公众意见,并提出明确意见,与重大事项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决策。
公众参与情况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全面、客观地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市政府反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公众参与的事项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的重大事项具体范围,实施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4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听证工作,提升重大事项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听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前,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听证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一)教育、医疗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市政府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听证会人员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和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人。
听证人由决策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得超过3人。
听证主持人由决策承办单位从听证人中确定,听证记录人由决策承办单位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另行指定。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申请人人数少于要求的听证参加人人数时,委托基层组织推选;多于要求的人数时,以报名时间先后顺序或者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委托基层组织推选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给予基层组织的推选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比例,科学遴选听证参加人,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听证参加人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与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一般不低于30%。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提出询问,发表意见;
(三)审阅听证笔录;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二)遵守听证会纪律,按照听证会规定程序陈述意见;
(三)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听证会的组织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以及听证参加人报名方式、产生方法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方案要点等事项,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确定并公告。
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五分之四以上听证参加人参加时方可举行,实际参加人数不足的,应当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无故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会纪律主要包括: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询问、发表意见应当按照听证会程序进行,并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发言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限,超过时限的,听证主持人可以终止;
(四)不得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人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五)听证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询问进行解释、说明;
(六)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由听证记录人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听证过程。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7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会主要争议;
(四)听证参加人所提意见的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听证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听证报告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与重大事项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听证的事项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需要进行听证的重大事项具体范围,实施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5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专家论证工作,提升重大事项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前,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专业性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重大经济产业政策措施制定及调整;
(二)民生类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及调整;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专家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社会公信力高;
(二)学术造诣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工作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所需专业特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设定相应专业技术条件。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调阅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三)获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责;
(二)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论证需要的资料;
(四)不得泄露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泄漏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 专家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论证事项;
(二)选定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限内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八)立卷归档论证资料。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也可根据论证事项的性质、内容开展反向论证。反向论证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专家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并不少于3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5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论证时间。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全面、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视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议、专家个人分别论证、专家小组论证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论证会议方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个人分别论证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小组论证方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选定的专家中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可能带来的问题及对策;
(四)能否施行的结论;
(五)其他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与重大事项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十六条 应当进行专家论证而没有进行,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论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法律和政策对专家论证的事项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事项具体范围,实施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6
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重大事项范围按《明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承办单位,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的其他单位,应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注重发挥承担法制工作职能机构的作用。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在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前,承办单位应当事先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重大事项决策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审查的重点内容的说明;
(二)实施重大事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有关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等材料;
(三)重大事项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四)承办单位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充分;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及有关单位、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应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派员参加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有关合法性审查会议,并介绍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承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重大复杂事项,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市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开展第九条第(三)项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要求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前期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阶段,参与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市政府决策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报送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明显违法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具体范围,实施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