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1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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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共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全文共计206条。通过梳理总结,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关于胎儿应否享受继承权等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已经予以确定,但是代表基础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当时并未规定。该条规定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表示胎儿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亮点二: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条规定将《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儿童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我国自古以来亲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虐待、遗弃案件以及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遗弃的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以基础性法律的形式强调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关系尤为必要。 

      亮点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协商确定监护人 

      人们眼中非常正常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保障而事先约定自己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亮点五: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六: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精神 

      生活中,热心帮助他人、见义勇为时不小心造成被帮助人受伤害却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使大家产生一种心理评估:见义勇为可能损害自身利益,而选择不帮却不用承担责任。为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的行为,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七: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两年太短,不利于民事主体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许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来不及请求,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从而造成巨大损失;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民事权利。因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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