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信访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23 16:12 信息来源: 明光市信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之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明光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并建议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本《指南》。《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明光市信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来本单位主动查询两种形式。来本单位主动查询地址:明光市信访局办公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每天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传真):0550-8022355,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法规、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相关股室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公开《主动公开府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明光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办公地址:明光市龙山东路广电大楼东侧;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每天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550-8022355,传真:0550-8022355,通信地址:明光市信访局,邮政编码239400,受理机构:明光市信访局办公室;电子邮箱地址:mgxfj@163.com。

    (二)受理程序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明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上填写电子版《申表》,网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等方式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点,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1、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构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构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可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构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办公室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三、联系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明光市信访局投诉。地址:明光市信访局,邮编:239400,监督电话:802235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中国·明光网站(网址:明光市人民政府 http://www.mingguang.gov.cn/index.html)行政效能投诉栏目进行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上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费要求与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