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巷镇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10 16:48 信息来源: 明光市柳巷镇

    滁州市明光市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滁州市明光市柳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了《明光市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柳巷镇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镇编制的《明光市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明光市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具体地址:明光市柳巷镇政府一楼党政办(政务公开办)查阅。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主题分类

       

    信息来源

    成文日期

      

        

    生命周期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18位字符。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主题分类。根据不同主题和体裁进行选择。主题18类:劳动、人事;科技、教育、体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司法;卫生、体育、医疗;商贸、海关、旅游;国土资源、能源;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妇女儿童工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政、扶贫;组织机构简介;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其他。体裁13类:函,通知,通报,意见,公告,通告,命令,公报,决定,议案,会议纪要,明传电报,其他。

    5.名称。指该信息的标题。

    6.信息来源。指信息发布渠道。

    7.成文日期。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解释。日期格式应符合ISO8601W3CDTF〕规范,并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8.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其中公众认同的俗语至少标注1个。

    9.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10.生命周期。指信息从产生到应用直至失去使用价值为止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柳巷镇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动公开信息查阅点公开两三种公开形式。

    1.明光市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www.mingguang.gov.cn/public/column/161054433?type=4&action=list&nav=3

     2.现场查阅点:明光市柳巷镇党政办,办公地址:明光市柳巷镇柳浮路;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50-8951361。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柳巷镇政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将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柳巷镇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镇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依法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承办该职责事项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在收到依申请后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柳巷镇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柳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明光市柳巷镇政府党政办(政务公开办),邮编:239454,电话:0550- 8951361,咨询邮箱:mglxzhb@163.com,办公时间:工作日。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柳巷镇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明光市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www.mingguang.gov.cn/public/column/161054433?type=4&action=list&nav=3。)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柳巷镇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明光市柳巷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进行在线申请。

    柳巷镇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需要本机关汇总、加工、重新制作的,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7.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本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9.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柳巷镇政府人民信息公开申请表

    柳巷镇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收费要求与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1117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财综〔202128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处理费是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

    二、信息公开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信息公开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四、各相关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