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保护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水务局会同有关乡镇、部门对明光市172座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省淮河堤防、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滁州范围)进行划定工作,并已完成公示,现对划定情况通告如下:
一、划界情况
1.明光市172座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见(附件1)。
2.省淮河堤防、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滁州范围)划定成果见(附件2)。
二、管理要求
1.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的活动。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省淮河堤防、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为了保护堤防完整安全,严禁在堤身和规定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洞、建窑、开沟、打井、开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三、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明光市172座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2.省淮河堤防、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滁州范围)划定成果表
明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