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方案

来源:明光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1-04-12 09:0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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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推进我省试点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决策部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已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根据动态管理的原则,试点县(市、区)实施学校和受益学生实现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我省21个试点县(市、区),包括13个国家试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8个地方试点县(已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除县城所在地外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纳入实施范围。

三、实施内容

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水平,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就餐条件,建立健全以学校食堂(伙房)供餐为主,辅之以企业供餐和家庭(个人)托餐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供餐模式,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午餐或课间餐,并积极培养其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及饮食习惯,努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四、资金保障

(一)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平均天数按195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按照政策承担,其中,13个国家试点县(市、区)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8个地方试点县(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中央、省、县(市、区)按照7.5:2:0.5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县(区)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额奖补。积极推进“4+X”供餐模式,即每生每天财政补助4元,X为学生家长自愿缴纳部分。

(二)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试点市、县(市、区)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试点县(市、区)应将分担的膳食补助和运转经费等资金额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四)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实施程序

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六、项目管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政府统筹作用,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设施和人员等,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试点县(市、区)财政负担。要充分发挥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教育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实施,共同检查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工作量,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财政部门应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膳食补助专项资金和学生家长交纳的X部分,都要纳入县级统一管理,统收统支,并全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教育部门应当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试点县(市、区)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四)试点县(市、区)供餐方式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辅之以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建有学生食堂的学校应全部实行食堂供餐,落实校长陪餐制度(费用自理),并做到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五)试点县(市、区)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供餐,不得实行“一校两制”。

(六)试点县(市、区)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和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省级统筹,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四统一”,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将食堂建设纳入《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项目规划》及《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并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试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配餐食谱、日常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二)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市、区)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具体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地方试点县区比照省里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三)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省重点督查、市巡查、县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四)对试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方案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